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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應如何審查?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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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審查,需從土地範圍、使用性質、建築設施合法性、區域計畫遵循情況及實際農業經營事證等多方面來進行,並且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的相關標準。此外,這項證明對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不課徵、遺產稅與贈與稅免稅、土地移轉登記等各項法律效果具有關鍵影響,因此無論是在農地買賣、繼承、贈與或後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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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競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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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優先購買權人如同時存在共有人與承租人時,應依其法律性質決定先後。物權性質優先於債權性質,故土地法104條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優先於土地法34條之1之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出賣人應審慎確認相關通知義務之對象及順序,並妥善履行通知程序,以避免後續產生塗銷登記或損害賠償之爭議,確保交易安全與法律效力的穩定性。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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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是什麼?是否有償、有期限以及是否可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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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農育權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農育權原本民法物權編中並沒有規定,是因鑑於永佃權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使用,且實務上甚少永佃權之登記,所以將永佃權刪除。另新增農育權之規定,以活化耕地,以利大規模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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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管委會未盡到管理維護責任拒繳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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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未盡修繕、管理與維護責任為由,拒絕繳納管理費,因其繳費義務屬於對全體共有體系所應盡之法定義務,並不具備對價性,亦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加以抗拒。若住戶對管委會之管理表現不滿,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促使管理運作依法改進,而非單方面中止繳費,否則不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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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上權與意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是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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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定地上權與意定地上權在存續期間之設計與法律效果上,確有顯著不同。意定地上權得約定一定年限,未約定時,法律得裁定存續期間,並非隨地上物滅失而終止;而法定地上權則以建物之存續為前提,建物滅失即為終止之實質原因,法院於實務中亦多依此標準判斷地上權是否存在。因此,在處理相關法律關係時,應特別注意地上權成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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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是什麼?在法律上有什麼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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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農業用地不僅是保障糧食生產與農業經濟發展的基石,在法律上也擔負著區域土地用途劃分、土地稅賦政策執行及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等多重功能。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農民及有意參與農業生產活動的人而言,充分理解農業用地的法律定義與管理規範,乃是維護自身權益、善用土地資源不可或缺的基礎。未來隨著農業型態與國土計畫政策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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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樓組織成立前管理費或財源漏口,住戶是否要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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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論該大樓是否成立管委會,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人即負有按比例分攤共用部分修繕費及相關維護費用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主張「未成立管委會」為由拒絕繳納。倘若住戶認為現行的繳費規定明顯不合理、損害其權益,可依規定尋求法院撤銷該規約,但在未經法院撤銷前,仍須遵守並繳費。如此安排有助於確保公寓大廈長期管理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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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費,空屋餘屋者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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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否入住,購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後,即負有依比例分攤社區公共設施維護費用之義務,管理費並非單純為了實際使用所支付的價金,而是身為共有人所應負擔之共同義務,不得以未使用為由拒繳。惟若社區已依法通過有效規約另行約定者,則應尊重自治內容。若對規約內容或催繳行為有異議者,可於三個月內依法聲請法院撤銷或提起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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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地,如瑕疵擔保或點交責任等均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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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多數決處分制度確保共有土地能由多數共有人進行有效流通並完成所有權移轉,但於契約關係及債務責任之承擔上,仍應嚴守契約自由與責任歸屬原則,未同意出售者雖無須對買受人負契約上責任,惟其占有若無合法權源,仍應將占有返還予新所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創設之制度目的,即透過多數決促進共有物利用與流通,卻仍尊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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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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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袋地通行權之行使主體不侷限於所有權人,凡合法或事實上得以使用袋地者,包括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借用人等,皆得依法主張通行鄰地之權利,以維土地之通常使用與經濟價值,惟於行使該權利時應符合損害最小原則,並對造成之實質影響予以補償。對於妨害者,無論是否具所有權,只要係事實上之現占人,袋地權利人皆可依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