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是什麼?是否有償、有期限以及是否可消滅?

28 May, 2025

問題摘要:

農育權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其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農育權原本民法物權編中並沒有規定,是因鑑於永佃權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使用,且實務上甚少永佃權之登記,所以將永佃權刪除。另新增農育權之規定,以活化耕地,以利大規模農業之經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農育權是一種專為促進和活化農地使用而設計的用益物權,它賦予權利人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經營、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進行土地保育等活動的權利。這項權利的引入,是為解決永佃權制度所帶來的一些問題,如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長期分離,以及對於土地合理使用的影響。永佃權的存在在某些情況下導致土地所有人無法有效地管理或開發自己的土地,從而阻礙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和農業的現代化發展。
 
民法第850-1條第1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民法第850條-6第1項:「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的設立,旨在鼓勵土地的合理利用,特別是在農業活動方面,允許農業經營者在有限的時間內(最長不超過20年)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活動,從而提高農地的生產效率和經營的靈活性。這樣,土地所有者可以透過設定農育權來活化未被有效利用的耕地,同時農業生產者也能夠在沒有購買土地的前提下進行大規模的農業經營。
 
農育權是否有償、有期限以及是否可消滅,是設立農育權時必須關注的三個重要問題。以下針對這些問題進行詳細說明,以便更全面地解農育權的運作和法律規範。
 
關於農育權設立是否有償,主要涉及農育權人是否需要支付地租給土地所有權人。這取決於雙方的約定,法律並未強制規定農育權必須有償。若土地是以贈與、公益信託或委任形式交付使用,則多採無償方式;但若土地以買賣或租賃方式設立農育權,通常會約定有償。
 
農育權在有償的情況下,農育權人需支付地租,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災或其他自然災害,導致農作物減少甚至全無,且並非農育權人過失所致,則農育權人可依法請求減免地租或變更土地使用目的。這樣的規定為農育權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其在面對自然災害時能獲得緩解。同時,無論農育權是否為有償,農育權人均不得將土地轉租他人,以確保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被改變或濫用。(民法第850-4條)
 
農育權的期限則受到民法第850條之1第2項的明確規定,農育權的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0年。若契約中未約定期限,則默認為20年。但若農育權的設立是為造林、保育等特定目的,或有其他法令規定,則不受此限制。這樣的例外規定使得農育權可以適應特定用途的長期需求。例如,造林包括人工種植林木、撫育、保護、更新以及林地養護,而保育則著眼於生態平衡與物種多樣性的保護與復育。在這些情況下,農育權的存續期限可以超過20年,為土地的長期規劃和管理提供保障。
 
至於農育權的消滅方式,主要包括約定期限屆滿和特定情況下的終止權行使。當農育權的存續期限屆滿時,農育權自然消滅。
 
此外,土地所有權人和農育權人在特定情況下均可終止農育權。例如,當農育權人積欠地租、將農育權轉租或未依約定目的使用土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有權終止農育權。(民法第850-5條)
 
而在農育權未設定期限的情況下,農育權人可隨時終止,但需提前六個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農育權有設定期限且為有償情形,農育權人欲提前終止農育權,則需支付相當於三年地租的金額作為補償,以完成權利的移除。這些規範旨在平衡土地所有權人與農育權人之間的權益,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利。(民法第850-2條)
 
農育權的引入,是對台灣民法物權編的一次重要修正,它反映法律對於農業發展趨勢和土地利用效率提升需求的認識和支持。透過這種方式,既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益,又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規模化,對於提高農業競爭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房地-不動產物權-農育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850-1條=民法第850-2條=民法第850-4條=民法第850-5條=民法第85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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