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登記可以加強控制房屋產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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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無論是買方或賣方都應特別注意產權登記、抵押權塗銷、預告登記與登記名義的真實性,才能有效避免一屋二賣、產權不明或法律風險。透過妥善利用預告登記等法律工具,加上交易過程中的謹慎查驗與契約明確約定,可大幅提升房屋買賣的安全性,確保不動產交易順利完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 何謂點交履勘?如何聲請履勘?須攜帶或準備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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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不論是拍定人欲掌握不動產狀況,或債權人為確保執行效果,點交履勘皆屬關鍵階段。建議收到法院履勘通知之當事人應審慎應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到場陳述,必要時亦可委任律師協助應對,避免程序上不利處分。若自認對點交或占有關係有所爭執,則應於程序中積極提出主張及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後續強制執行帶來的法律風險或...

  • 公寓大廈戶數不多的話可以不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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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無論戶數多寡,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管理組織。對於規模較小的社區,可選擇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簡化管理架構與程序;對於戶數多、管理事務繁複者,則宜正式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確保合法、有效率之社區治理。未依法設置將面臨法律風險與實務運作困難,因此即使是小型公寓,也應依據法律程序至少推選並報備管理負責人...

  • 共有地裁判分割後,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之地上物與土地間是否成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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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於共有土地尚未分割期間,基於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各共有人得依協議使用特定範圍,惟該協議本質為暫時使用安排,隨著法院裁定分割或協議分割成立,共有關係終止,該協議亦隨即失效。倘共有人於分管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物,於土地未分配予其所有之情況下,對原分管土地已無合法占用權源,若擬續占應另與新土地所有人訂立契約。如...

  • 大樓管理費未繳,管委會應向承租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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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樓管理費雖可能在實際上由承租人支付,然法律上之繳納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應以所有權人為債權請求對象,而非任意對承租人採取追繳或懲罰性措施,否則不僅無法合法催收,亦可能衍生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進而損害社區聲譽與管理秩序。為有效處理租賃戶所衍生之管理費爭議,管委會除應正確認定繳費義務人外,亦宜研擬...

  • 違反土地法第34-1條之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應如何認定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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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所引起之損害賠償,主要建立在債權性質基礎上,出賣人未依法通知即出售應有部分並完成登記,雖不具物權對抗性質,但其為一項具實質保護效果之形成債權,一旦因出賣人未依法通知而遭侵害,仍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損害認定原則應依民法第216條,重點在於是否可合理預期共有人在正常交易...

  • 預告登記後已超過很多年權利人均未行使,登記名義人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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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預告登記是一項強而有力的權利保全手段,但其基礎須來自於有效存在的請求權,一旦該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或確定不發生,其作為限制登記的預告登記效力亦應消滅,登記名義人得依法請求塗銷。若雙方合意,則可合意塗銷;若爭執不下,則可透過訴訟途徑解決,最終仍回歸到請求權實體是否存在與是否時效消滅的認定標準。 律師回...

  •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一回事?同時具有多數優先權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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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優先購買權在不動產交易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為特定的人群提供在財產被出售時,能夠優先購買該財產的機會。這種權利既可以基於合約約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賦予。其目的在於保護某些關係密切者的利益,如共有人、地上權人或承租人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原則和具體操作程序。特別是在共有物的出售、基地或房屋的出售時,這...

  • 不動產預告登記是什麼?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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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預告登記有多種情境,最常見於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當雙方約定將產權過戶於未來某一時點完成,買方可透過預告登記先行保障其請求權,避免賣方將不動產另售或設定負擔;此外,也有家庭成員為保障親屬財產安全,例如子女預先取得對父母名下不動產之請求權,以防止父母在不知情情況下遭詐騙而轉讓或抵押該房地產;或者在共同投資案...

  • 住戶中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而非向實際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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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雖未明定法人或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之特殊通知方式,惟依內政部函釋及法院判決類推民法第56條之見解,區分所有權人若係法人或信託關係,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集會議時應確認其通知對象為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或法人,並由其合法指派之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方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有導致決議遭撤銷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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