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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出賣的優先承購權是什麼?與其他法令規定之土地優先承購權效力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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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土地法第104條所設之優先購買權,係我國不動產交易秩序中極具特色且具實質影響力之法律制度,其兼具物權保護、使用安定與交易秩序功能,不僅保障地上權人、承租人、典權人等長期使用人之居住與經濟安全,也促進土地與建物權屬之整合與有效利用。從出賣人角度,須審慎處理通知程序與條件揭露,從承購權人角度,則應把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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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是保全不動產請求權最重要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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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預告登記是一項強而有力的保障工具,能夠讓買方、債權人、家人或伴侶,在尚未完成正式移轉登記前,透過限制登記名義人的處分能力,以確保自身的請求權與利益。它不是不動產交易的萬靈丹,但卻是減少糾紛、保障權益不可或缺的法律防線。在進行房屋買賣或設定債權時,適當運用預告登記,將更能確保整體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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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資購房,如何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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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雙方共同出資購屋時,首要之務即為依法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並以出資比例為基準載明持分,另輔以書面契約明訂使用、維修、處分等細節安排,方可真正保障權益;但若涉及多方出資、使用區劃、未來處分安排或跨世代繼承考量,改以信託方式規範,則可避免傳統共有制度之不穩定性,提供更周延且穩定的權利保障與財產管理架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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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裝修工程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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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家庭裝修工程即使未簽書面契約,只要雙方已就工作內容與報酬金額等事項達成共識,法律上即屬有效承攬契約,雙方仍得依法互負權利義務,但實務上應多留心證據保存與內容明確性,以避免未來的訴訟風險與舉證困難,確保自身的權益能在法律上獲得完整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家庭裝修工程中,許多人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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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事後變更預告登記權利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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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預告登記雖本質上仍屬於債權的保全措施,但其透過土地登記制度中的公示效力,已具準物權性質,在保障請求權人權利實現上發揮重要功能。唯其效力仍受限於公權力行使,例如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所生之新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一經完成登記後即不得變更,如有必要,應依合法程序塗銷並重新登記,是目前行政實務上一致採行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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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住戶積欠管理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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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處理住戶積欠管理費問題,應以尊重法律程序與社區整體利益為原則。管委會可循行政與司法雙軌並行之方式,於合理限度內執行催繳措施。不得採取禁止使用電梯、拒絕出入等自力救濟方式,也不應擅自丟棄住戶財物或以言語羞辱催繳,以免衍生更多民刑事責任。若管理費欠繳問題導致社區運作困難,應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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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如何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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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分管契約被視為一種債權契約,限定於參與協議的共有人之間。即使未書面約定,若共有人間實際劃定使用範圍並互相容忍多年,法院可認定存在默示的分管契約。然而,此契約不影響未參與協議的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分管契約之成立可透過明示或默示為之,惟須有具體事證支持其合意內容。其效力原則上僅及於參與契約之共有人,非屬該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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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如何約定使用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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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繼承土地如欲於未分割情形下進行出租或規劃未來出售,最簡便但效力有限者為債權契約;最具法律效率但程序繁複者為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制度;最具彈性、安全性與法律保護者,則為設立土地信託,綜合考量法律效果、執行風險與程序成本,信託制度實為共有人妥善管理繼承土地最具優勢之法律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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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的房子,卻登記你的名字?什麼是法律上的「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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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借名登記雖非違法,但潛藏法律風險巨大,一旦發生糾紛,借名人將處於不利地位。為避免財產受損或陷入訴訟泥淖,應在借名前詳加思慮,盡可能避免此類安排。若非必要,切勿輕易將自己名下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若有不得已之情況,亦須採取完整書面契約與相關證明手段,並建議事前諮詢律師意見,以確保未來權利不致落空。在財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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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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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優先購買權行使之核心在於出賣人依法通知、承購人明確表示、雙方條件一致三要素。具體而言,出賣人應於與第三人交易條件確定後,將完整條件通知權利人;權利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如欲行使,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具體方式回覆,並接受原條件;若出賣人未通知或違反誠信原則,視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得主張契約無對抗力或請求損害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