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是保全不動產請求權最重要有效的手段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預告登記是一項強而有力的保障工具,能夠讓買方、債權人、家人或伴侶,在尚未完成正式移轉登記前,透過限制登記名義人的處分能力,以確保自身的請求權與利益。它不是不動產交易的萬靈丹,但卻是減少糾紛、保障權益不可或缺的法律防線。在進行房屋買賣或設定債權時,適當運用預告登記,將更能確保整體交易的安全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不動產交易中,「預告登記」是一項極為重要且有效的保全措施,能夠保障請求權人的權益,防止因登記延遲所產生的風險與爭議。舉例來說,假設A與B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將B名下位於台中七期的一棟房屋售予A,雙方價格談妥並簽訂書面契約,但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此時,因房市熱絡,房價短期內大漲,第三人C提出更高的價格向B購買該房屋,B轉而與C成交並完成登記。由於我國民法第758條明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雖然A與B的買賣契約先於B與C,但由於A未及時辦理預告登記,故不能對抗C,導致A只能依民法第226條向B請求損害賠償,卻無法主張該房產的權利。這對A極為不利,為此,土地法特別設計了「預告登記」制度,用以保全請求權,避免此類一屋二賣問題。
 
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聲請保全請求權所為的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辦理,所保全的請求權類型包括: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條文第二項進一步明確指出,預告登記未塗銷前,若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所登記請求權有妨礙者,該處分無效。惟同條第三項也說明,若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則預告登記無法排除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條文雖然以「土地」為例,但實務上建物亦包含在內。所謂的「移轉」,也不僅限於所有權的移轉,亦包括如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設定。預告登記的本質雖是債權請求權的保全手段,但其經登記後具有某種程度的「對抗第三人」效力,故具實際法律拘束力,能夠有效防止名義人擅自處分不動產。
 
在申請程序上,申請人應為債權人,需備齊登記申請書、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完成後,該預告登記內容會登載於土地或建物謄本的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並自此限制登記名義人之處分行為。換言之,房屋若設有預告登記,不論是欲出售、贈與或設定抵押權,皆需經請求權人同意方得為之。
 
實務上,常見預告登記運用情境包括:一、私人借貸關係中,債權人為保障借款而設置預告登記,避免債務人脫產或再行抵押借款;二、父母將房屋登記於子女名下,為防子女擅自出售或抵押房產,設立預告登記予以約束;三、夫妻之間為保障各自權益,也可能透過預告登記方式,限制對方對不動產的處分權。
 
至於預告登記的實務效力,也就是說,有了預告登記之後,若他人欲對該不動產進行移轉、設定抵押等行為,則此類行為必須經請求權人同意,否則對該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會產生妨礙,依法律規定則為無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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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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