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裝修工程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是否有效?

29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庭裝修工程即使未簽書面契約,只要雙方已就工作內容與報酬金額等事項達成共識,法律上即屬有效承攬契約,雙方仍得依法互負權利義務,但實務上應多留心證據保存與內容明確性,以避免未來的訴訟風險與舉證困難,確保自身的權益能在法律上獲得完整的保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家庭裝修工程中,許多人誤以為沒有簽訂書面契約,法律上就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甚至認為雙方之間根本沒有正式的契約關係,導致在發生糾紛時無從處理。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理解並不正確。依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裝修工程屬於「承攬契約」的一種,而承攬契約在法律上是屬於「不要式契約」,也就是說,不需要一定要有書面形式,口頭約定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490條的定義,承攬是指雙方約定,由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則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因此只要屋主與裝修工程承包商雙方有合意,即使只是以口頭方式約定「由一方負責完成裝修,另一方支付報酬」,那麼這樣的口頭約定就已經成立一個具法律效力的承攬契約,雙方仍可依法互負義務及享有權利。
 
舉例來說,屋主若在施工期間要求承包商完成客廳油漆、廚房磁磚及浴室設備安裝,而承包商也著手施工,在這種情況下,即便雙方沒有簽下白紙黑字的正式契約,也已構成法律上的承攬契約。若承包商未能如期如質完成工程,屋主仍可主張其違約並請求履約或損害賠償。相對地,如果承包商完成合意的工作,屋主卻遲遲不支付報酬,承包商亦可依法向屋主請求給付報酬。
 
此外,也須理解不同契約類型在我國民法中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契約類型法律上就明文規定必須書面,例如民法第756-1條所定的人事保證契約,明定「應以書面為之」,表示若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契約,即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然而,對於裝修工程這類型的承攬契約,民法並無此種強制書面規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口頭合意本身即可成立契約。
 
如果將來發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主張雙方有合意的工程範圍與報酬金額,就需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例如: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Email往來內容、施工期間的照片、付款紀錄、估價單、收據或證人證詞等等,這些均有可能成為法院認定契約存在及內容的重要依據。
 
當然,從實務角度而言,雖然口頭承攬契約有效,但為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與舉證困難,仍建議雙方在裝修工程開始前,盡可能以書面方式明訂契約內容,例如工程項目範圍、施工期限、分期付款方式、材料選用、報酬金額、追加變更條件、保固責任及違約處理等條款,並由雙方簽章確認,這不僅保障彼此權益,也能於將來發生爭議時,作為明確的契約憑據。

-房地-裝潢工程-書面契約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7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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