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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承租人能否要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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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在契約成立後兩個月內,共同向地政機關聲請地上權登記。這個期限是為了促進地上權登記的及時完成,但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登記,不代表喪失登記權利。承租人和出租人仍有機會在租賃關係存在期間完成登記。提供了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承租人一個明確的權利,即契約成立後可以要求出租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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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多數決的門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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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處分共有不動產時,不同的共有方式會影響多數決的計算方式。若共有人欲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則人數不予計算。如公同共有,計算時用「潛在應有部分」,以「潛在應有部分」來計算。若未有規定則推定為均等。在部分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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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房地產糾紛可以私下錄音搜證嗎?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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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錄音作為證據的有效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以下是一些主要考量因素:法院通常會考慮證據的取得是否遵循誠信原則。這包括錄音行為是否在合法範圍內進行,以及是否尊重了其他參與者的權利。錄音的取得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例如是否在遵守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進行,以及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錄音行為是否嚴重侵犯了參與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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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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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會議之召開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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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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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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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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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除所有權外,另以債權方式占有使用,有「租賃」及「使用借貸」,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而物權則有「地上權」、「典權」、「不動產地役權」等,典權實務上較少見。 房地租賃 房地租賃係指出出租人(「房東)與承租人(「房客)約定,出租人以房地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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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詞彙-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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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定地上權,即地上權取得基於法律規定取得者即屬之,如因基地租賃所生地上權請求之設定(民法第422-1條、土地法第102條規定)、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民法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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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最後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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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土地或建築物的繼承登記程序以及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面臨的後果。繼承人應該在繼承開始後的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果超過1年仍未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後,15年內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可能被移交給國有財產局進行公開拍賣。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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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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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提出關於公用地役關係成立的重要指導原則,對於私有土地被長期用於公眾通行,從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自由利用其土地的情況,提供一定的判斷標準。這份解釋強調,只有在滿足特定要件的情況下,私有土地才能被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這意味著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容忍公眾的通行使用,而相應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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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與「約定專用」區別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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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動產共有物的管理與使用收益分配為何?共有物指的是由多人共同擁有的不動產,每個共有人有權使用和收益。若共有人能夠公平和平等地使用共有物,則不會引起爭端。然而,若有共有人排斥他人使用,或單獨享有部分收益,則需透過分管契約或約定專用來解決。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的契約,可以規定由特定人管理共有物或特定部分,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