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最後會如何?
問題摘要:
土地或建築物的繼承登記程序以及未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面臨的後果。繼承人應該在繼承開始後的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如果超過1年仍未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後,15年內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可能被移交給國有財產局進行公開拍賣。在公開拍賣後,如果有人出價購買,售價款將存入國庫專戶,供繼承人按法定份額領取。逾10年仍未有人申領售價款,則該款項將歸入國庫。如果不動產在五次拍賣中仍未售出,將登記為國有財產。然而,繼承人仍有10年的時間可以依據其法定份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提領售價款。因此,即使未及時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仍有機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發生在繼承人意見不合外,傳統觀念認為女性不應分配遺產,或是認為繳清遺產稅就可以了,不知道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或是不知長輩有遺留財產等,都是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簡單來說,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列冊管理,最後可能遭拍賣。
繼承登記的重要性以及未能及時辦理繼承登記的潛在後果。以下是關於不動產繼承登記的要點和程序:
繼承登記的法律要求:
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如果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地政機關會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
依土地法第73-1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第1項)。
列冊管理和標售程序
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如果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該不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在標售前,地政機關會公告30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標售所得的價款將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領取。
如果無人應買或應買人的最高價未達標售最低價,國有財產局會定期再標售,經五次標售仍未售出,不動產將登記為國有。
依土地法第73-1條: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第2項)。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第3項)。
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自不動產登記為國有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仍可依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的價金。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的權狀,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待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
不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不動產列冊管理。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不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不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不動產將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避免遺產被充公的誤解
法律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就立即充公不動產,而是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繼承人應儘快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潛在的法律風險。
地政機關依據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基於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地政事務所依上述資料,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
其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強化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執行列冊管理,移送國有財產局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不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待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事宜。
總之,法律規定了繼承登記程序,並為繼承人提供了一定的時間來辦理登記,以確保其合法權益。因此,繼承人應盡快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可能的後果。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不僅有助於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還能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地籍資料的完整性。繼承人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盡快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可能的後果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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