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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為何?
問題摘要: 召集人於實務運作中應詳實掌握每一程序細節,包括開會前通知時間、內容記載、議題公告、重召門檻與決議後程序等,始能確保會議結果具備法律效力,亦可有效凝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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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最重要之集體決策機關,其成員即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凡涉及重大管理、修繕、重建、基金用途或住戶處分事項,均須經由此一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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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門檻,可否以規約約定較寬鬆或較嚴格之決議門檻?那百分百出席可以嗎?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得依規約調整,但其效力建立於程序正當及社區整體共識之基礎上,故無論為提高或降低標準,均須透過合法程序形成規約,方能對全體住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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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何?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公寓大廈運作中極為重要的程序規範,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合法性與執行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以條例第31條為基本依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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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職權為何?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社區治理最高機構,其決議對於建築物維護、社區資產運用及住戶權利義務安排具有關鍵影響力。唯有依法召集、合乎程序,並經法定門檻之出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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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得否以鼓掌通過?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以投票、舉手、點名或簽名表決等方式進行決議,並確實記錄出席與表決結果,避免以鼓掌此類難以驗證之方式為之。唯有如此,始能保障決議程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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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或沒有人反對就成立,所提議案是否生效?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議案之通過,不應僅以鼓掌方式或無人反對方式進行,而應依照法律與會議規範,採用明確具體且具可查證之表決形式,確保決議程序合法有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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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表決人數為何?如果出席人數始終不足怎麼辦?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條例規定須具備特定出席與表決門檻,以確保決議具備合法性與代表性,當首次會議人數不足時,可依第32條規定進行重新召集,以較低門檻完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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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法律人數,能否降低出席標準或以私下簽名方式補足人數?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若未達法定或規約所定出席與表決標準,即屬無效或得撤銷決議,事後補簽名或私下補足人數無法補正程序瑕疵,且可能引發民事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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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可否委託他人代理?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召集人身分有其嚴謹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程序公正與住戶自治之正當性,召集人作為程序啟動之核心角色,其資格不得轉讓亦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唯有依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