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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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以問卷或意願單直接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然不符條例所定之法定程序要件與決議機制,無法構成具法律拘束力之決議,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若以此為基礎辦理工程、收取費用或更動公共設施者,未來將有遭住戶主張無效之風險,建議仍應循法定程序進行會議召集與決議,並可輔以調查或問卷作為輔助工具,以提高社區共識與決策...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問卷方式可否視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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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問卷無法當然替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僅具有參考或輔助功能,不得作為決議之依據而付諸執行。僅有經正式會議決議授權所實施且執行方式合法之記名問卷調查,方有可能被視為具準決議效力,惟其仍應於事後公告並作成紀錄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因此,管理委員會為維護決策合法性與住戶權益,應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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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運作之中樞,其召開程序、表決門檻與決議效力均有明確法定規範,對社區管理與權益保障具關鍵作用。區分所有權人應積極參與,善用法定機制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方能共同維護社區秩序與居住品質,實現自治管理與公平正義之理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據公寓...

  • 原屋主積欠的停車管理費,管委會可以跟新屋主請求嗎?如規定前,未繳清不得換停車磁卡?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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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原屋主積欠之停車管理費原則上不應由新屋主負擔,除非社區規約有明文規定且新屋主於購屋時已知悉或應得而知,否則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與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之精神,管委會不得對其請求。而以不核發磁卡為由限制使用的作法,則須審酌其是否為合理管理措施及是否侵害繼受人之正當使用權,否則仍可能被認定違法或不當。 律...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門檻,可否以規約約定較寬鬆或較嚴格之決議門檻?那百分百出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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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得依規約調整,但其效力建立於程序正當及社區整體共識之基礎上,故無論為提高或降低標準,均須透過合法程序形成規約,方能對全體住戶產生拘束力,並於實務運作中維持法律安定性與社區運作之有效性。規約雖可就出席及表決門檻另為約定,惟不得違反憲法與民法所確立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亦不得造成社...

  • 社區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可以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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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明訂管理費繳納方式細節,但已授權社區住戶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訂管理細節。管理委員會若無明文授權,則不得片面改變管理費繳納方式或強制住戶吸收手續費,否則將可能構成越權決策,甚至損及住戶權益。住戶有權要求決策透明,並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檢討與確認繳費方式與費用安排,確保社...

  •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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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 什麼是分管契約?什麼是規約?在房屋買賣有什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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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分管契約應重視其成立程序與是否登記,否則即可能因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失去實際效力;而規約則因有法律明文規定程序與效力,即使未經個別同意或知悉,亦對所有繼受人產生拘束。建議所有不動產共有人或區分所有人,於訂立分管契約或參與規約決議時,應充分理解其法律意涵,並確保程序合法、內容合理,以發揮自主管理與權利保障之...

  •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否踐行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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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儘管第32條旨在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人數不足導致流會問題,係具彈性目的之規定,然並不因此可排除其程序之完整性要求。第二次召集仍應比照第一次會議踐行第30條書面通知之程序,包括通知內容須具明確之開會時間、地點、議案事項與召集人簽章等,且於十日前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惟如遇急迫情事需召開臨時會議,亦應另行...

  • 前住戶積欠管理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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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處理住戶積欠管理費問題,應以尊重法律程序與社區整體利益為原則。管委會可循行政與司法雙軌並行之方式,於合理限度內執行催繳措施。不得採取禁止使用電梯、拒絕出入等自力救濟方式,也不應擅自丟棄住戶財物或以言語羞辱催繳,以免衍生更多民刑事責任。若管理費欠繳問題導致社區運作困難,應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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