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主委如何罷免?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大樓主委若經證實不適任,住戶或管委會應本諸社區自治原則與條例規範,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合法程序罷免,並避免情緒對立或程序瑕疵所衍生的爭訟,必要時輔以柔性溝通與居中協調,使人事更替得以平穩過渡,社區運作持續順利。此一過程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區凝聚力與民主治理機制的實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大樓主委是社區的最高代表人,負責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若其不適任、怠忽職守或處事獨斷,將直接影響社區管理品質與住戶權益,因此,如何依法合規地罷免主委,是許多社區在面臨爭議時必須正視的重要議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委員的「選任」與「解任」,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除非規約另有規定。
 
因此,原則上主委一經選任後,欲將其解任或罷免,依選任與解任同一之原理,僅由管委會內部決定即可(第29條第2項),惟同時免除其委員身份,就必須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召開,經會議有效決議通過,方得罷免。若規約有明文授權,例如規定可由管委會多數決議解任主委者,則得依規約辦理,無須經區權會決議,惟此類規定在多數社區規約中並不常見,因此仍應以條例規定為主。當主委不適任時,最溫和的方式是由管委會其他委員柔性勸說主委主動辭職,避免社區動盪,也可保留主委個人顏面。
 
然而若主委拒絕辭職,且其行為已影響社區公共事務的正常運作,例如拒不召開會議、拖延修繕、拒絕執行區權會決議、涉嫌圖利或違法使用社區基金等,則此已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此時得由管委會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由管理委員為召集人,依程序進行罷免決議。
 
依第25條規定,臨時會議亦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連署召集,書面說明召集目的與理由後,經法定通知與程序,即可召開會議討論罷免主委案。臨時會議若欲通過主委罷免案,須依第31條之標準進行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如第一次召集未達法定人數致流會,仍得依第32條規定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此時決議門檻則降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達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應有部分比例五分之一以上」,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比例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決議後再依第34條公告送達程序完成決議成立。針對是否能於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主委罷免案,條例第30條第2項僅明文規定「選任事項」應事先公告,不得臨時動議,而罷免屬於「解任」事項,條例並無禁止臨時動議,故實務上如規約未明文限制,理論上主委罷免案可於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提出,惟為避免爭議,仍建議事先列入開會通知議程並公告,使住戶能有充分準備與表決意願。倘區權會已決議罷免主委,應依會議記錄辦理主委解任,並由管理委員互推新任主委,完成職務移轉。若原主委拒不配合交接,仍應由新任主委報請區權會確認其代表性,並辦理印鑑變更、帳戶接管及其他必要行政交接。若罷免過程爭議重大,亦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管委會解任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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