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實之間,附屬建物是否應計入出售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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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實坪若以權利本質為界定標準,僅能包含專有部分室內面積,具備排他性、自由性與法律保護完整性者,方可作為實質使用與財產評價之依據。附屬建物雖具部分使用價值,但使用受限、變更需報備、登記與否隨法規時點不同,並不能等同於完全自由使用之實坪範疇;共用部分更因涉及全體所有人共同利益與使用規範,不能納入個別產權之實...

  • 大樓住宅天花板滲水,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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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只要漏水原因明確、責任歸屬清楚,無論是由樓上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皆應依法處理與合理賠償,以維持社區居住品質與住戶間的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大樓住宅中發生樓上住戶管線滲水、導致樓下天花板出現水痕甚至油漆脫落的情況並不少見,當事人自然會關心這樣的漏水是否屬於共用管線問題,應否由樓上...

  • 拒繳管理費?管委會可以採何公告姓名、停止使用電梯或其他公設嗎來住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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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住戶積欠管理費雖屬不當,但管委會仍應依法處理,依序催告、訴訟、執行,並得進一步聲請遷離或拍賣其持分。然對於公告姓名、限制使用共用設施等處置,應特別審酌其合法性與比例性,避免違法而衍生住戶反向主張,破壞社區和諧與信賴機制。惟有透過法定程序、公開透明及依法治理,方能確保社區整體財務健全與制度正當性,實現真...

  • 社區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可以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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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明訂管理費繳納方式細節,但已授權社區住戶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訂管理細節。管理委員會若無明文授權,則不得片面改變管理費繳納方式或強制住戶吸收手續費,否則將可能構成越權決策,甚至損及住戶權益。住戶有權要求決策透明,並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檢討與確認繳費方式與費用安排,確保社...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有什麼權限?

    瀏覽次數:336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核心組織,負責統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集體意志,決定與專有與共用部分管理、修繕、財務、重建與住戶行為規範相關之重大事項,其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下具有拘束全體住戶之法律效力,亦可作為訴訟上主張或管理執行之依據,對於公寓大廈自治與法律秩序之維護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

  • 公用水管破害生壁癌,究竟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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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住戶因公共水管損壞導致屋內壁癌,依法有權請求管委會負責修繕與賠償。管委會若以經費不足為由拒絕處理,不僅違反法定義務,也侵害住戶權益。住戶應採取正式協商、行政申訴與民事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他人疏失或管理失職而自行承擔不應負擔之損害費用,並促進社區管理制度的健全與責任落實。 律師回答: ...

  • 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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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委會依法有明確的修繕義務與管理職責,尤其對於屋頂、外牆等共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災後修繕,更應以效率與住戶權益為優先考量,住戶面對管委會怠職,不僅可以透過修繕費求償,也能從制度與程序面發動反制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

  • 大廈公管堵塞 清通費用該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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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廈公用管線堵塞而導致之修繕責任原則上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除非能明確歸責於特定住戶;若住戶已更替,則繼受人(即新住戶)應依條例規定繼受前住戶之義務,不得以非發生時點所有權人為由抗辯。新住戶一旦取得區分所有權,不論是否為新生費用,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與第24條規定,依法繳納由會議決議所生之公...

  • 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可以作何用途?公共基金的來源如何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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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具有確保社區安全、長期維護與價值保存之重要功能,其用途明確限於共用部分之修繕與改良,並不得擅自動用。基金來源主要透過起造人提列、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繳納、基金孳息及其他合法收入而得,以確保社區財政穩定。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建置基金制度,健全財務管理並落實資訊公開,區分所有權人亦應積極參與與...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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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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