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可以作何用途?公共基金的來源如何籌措?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具有確保社區安全、長期維護與價值保存之重要功能,其用途明確限於共用部分之修繕與改良,並不得擅自動用。基金來源主要透過起造人提列、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繳納、基金孳息及其他合法收入而得,以確保社區財政穩定。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建置基金制度,健全財務管理並落實資訊公開,區分所有權人亦應積極參與與監督,方能確保公共基金有效發揮保障社區永續發展之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的主要目的,在於支應社區共用部分及設施的修繕、更新與必要之管理維護支出,使建築物得以長期維持其安全、機能與價值,並減少突發性重大開支對住戶帶來的負擔與爭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與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共基金得用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或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換言之,公共基金並非用於日常營運支出(如清潔、保全、管理人薪資),而是針對具有積存性、長期性、一次性或高金額的必要支出,例如屋頂防水層整修、電梯更換、結構補強、管線全面汰換、外牆拉皮翻修、消防系統升級、排水或汙水系統重建、地震後結構修復等,這些支出性質非每月例行可預見開銷,因此透過長期基金累積,可避免臨時向住戶突襲徵收鉅額費用而引發財務與管理爭議。
實務上,公共基金的使用原則上應經由管理委員會提案,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過半數決議同意方得動用,且動用金額若達一定比例者,應由所有權人依照各自持分比例分擔,不得由個別住戶單方面主張免除,否則將損及全體住戶公平負擔之原則。此
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共有四種:
第一,起造人提列:即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起造人應依建築物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撥公共基金,以建立初始社區基金基礎。此項目僅適用於條例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若建案屬於條例施行前已核准者,即不適用。
第二,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為最主要、最持續性的基金來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其章程或社區管理規約,得決議按戶數、坪數或持分比例定期或臨時徵收一定數額,用以充實公共基金。此決議具有強制力,凡屬區分所有權人均應依決議繳納,不得任意拒絕或脫免,否則可能面臨催繳、訴訟或留置其應得社區權益(如車位使用、投票權等)。
第三,基金孳息:指基金存放於銀行所產生之利息收入,屬基金自動成長機制之一。為避免基金遭濫用或貶值,實務上多由管理委員會設專戶管理,並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管理原則與動用限制。
第四,其他收入:包括社區對外出租共用設施(如頂樓、廣告牆、會議室、車位)、罰鍰、滯納金收入、補助款、捐款、其他經營收益等,須以合法方式取得並編列於公共基金項下,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應注意的是,公共基金性質不同於一般管理費,不得挪為日常支出用途,亦不得由特定人私自動支或動用於非屬共用設施之項目,例如私設裝潢、私人牆面粉刷、個別住戶損害補償等。若管理委員會違反基金使用規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挪用,或管理不善、未依規定編列、公告基金餘額、年度預算與決算報告者,依法得由住戶提起訴訟追究責任,甚或申請撤免管理委員會成員或解散之程序。
在實務操作上,建議管理委員會定期檢視社區各項共用設施之使用年限與維修週期,並參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報告,逐年滾動編列基金使用計畫與預算,以符合實際需求並提高基金效率;同時亦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揭露基金餘額、動用明細與存放銀行帳戶資訊,以提升社區財務透明度與住戶信任度。最後,針對公共基金之籌措與徵收,常見之爭議包括住戶拒繳、無故拖延、質疑動支正當性等,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之催收流程,包含催繳通知、滯納金計算、限制社區設施使用權利等,並保留依法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可能,避免基金斷流影響整體社區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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