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的姓名?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符合法律規範前提下,得於特定目的內公布積欠管理費住戶之姓名,前提為應以社區規約明定揭露原則與程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比例原則與資料最小化原則行之。此舉若適當施行,既可維持社區財務秩序、督促義務履行,亦可兼顧個人資料保障,平衡社區治理與住戶權益之法律界線。

律師回答: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公布積欠管理費住戶姓名的問題,必須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兩者的規定並行審視,以釐清管理委員會的權責範圍與資訊揭露的合法性。首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與維護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共基金支應,或按區分所有權人各自應有部分比例分攤,若該費用係因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可歸責事由所致,則由該人負擔。
 
進一步而言,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負擔費用已逾兩期或達一定金額者,經催告後仍未給付,管理委員會即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其給付義務及遲延利息。
 
若該住戶經法院裁判並強制執行仍持續積欠,且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值百分之一者,依第22條,經管理委員會通知三個月仍未改善者,更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由此可見,依法管理委員會確有義務針對欠費住戶採取催繳及救濟措施。至於是否得公開該等住戶之姓名等個人資料,即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問題。
 
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原則,且應符合法律明文授權或當事人同意。公寓大廈屬一種特殊社區管理體系,其運作須仰賴住戶共同分攤管理費、維修費等公共支出,欠費資訊涉及社區整體運作秩序與公平性,故在特定目的內,如社區催繳、增進住戶財務透明、公平分攤責任等,揭露欠費資訊可具正當性。
 
然而,這樣的資訊揭露亦不能無限制為之,依個資法第19條與第20條,管理委員會應就公開之個人資料項目、對象、方式等,審慎判斷其必要性與適當性。例如,僅揭露姓名與欠費事實,並排除過度資料(如身份證字號、住戶電話、出生年月日)之揭露,應屬於必要範圍內利用。
 
若揭露方式為張貼於社區布告欄、內部住戶通訊平台等非公開場合,亦有助於將揭露風險降至最低。實務上,許多社區為符合法律規範,會於規約中增列條文,載明對於欠繳管理費者,得揭露其姓名與欠費事實,用以提醒與督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社區規約得規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若社區全體住戶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規約,載明得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之姓名,則可認該公告行為已經取得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且公告目的為確保社區財務健全與住戶公平義務,符合個資法所謂「依法取得」與「特定目的」之使用範圍。惟此仍需注意資訊揭露比例原則與個資最小化原則,即僅揭露必要資訊,且僅在必要對象範圍內使用。
 
例如揭露僅限於社區內住戶得以知悉,不宜張貼於公共空間對外公開,或上傳至社區以外之網站平台,否則可能被視為超出個資法授權之利用目的而構成違法。實務亦見部分法院判決認定,如揭露方式不符比例原則,即可能成立個資侵害或名譽損害。
 
故管理委員會於實施揭露措施時,應評估欠費金額、積欠期間、催繳結果及社區透明性需求等因素,綜合判斷其揭露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並建議以書面通知或內部刊登為優先方式,避免造成對住戶名譽不當侵害。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費-管委會職權-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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