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糾紛

裝潢糾紛

 

裝修金額動輒百萬起跳,但多數人平日少有接觸,時常一次就「中獎」,遇上品質不佳的裝修業者、設計師,甚至根本就是詐欺犯都有,而裝修損失通常伴隨著房屋無法居住問題,導致受害者身心煎熬。

 

裝潢時最常見的三大糾紛首先是明細不清、事後才被追加費用;第二是驗收時,才發現實體與原先想像的設計有所落差;第三則是工程一再延宕。

 

無怪乎一場裝修官司打下來,要耗費很長時間,更不要說委託專業鑑定的費用,動輒需要數萬到十幾萬,很可能根本已經超過「瑕疵維修成本」。

 

裝潢契約性質屬於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為避免發生消費糾紛,簽訂合約是最重要的關鍵,在合約中把裝修項目、單位、數量、規格、材質等要求記載清楚,萬一發生裝修工程糾紛,這將是最有力的證據。雙方往往只憑當初「說」好的內容施工,發生糾紛時卻什麼證據都沒有,就算是公正客觀的消保團體也難以介入,所以建議大家除了簽合約,必要時可以錄音,釐清責任也比較有憑有據。

 

屋主、設計師都應當建立自我保護的觀念,裝修一定要簽好合約書,合約書還必須含有詳細設計圖,以及明確的估價單等缺一不可,並註明修改時間、內容和金額,有助於事後釐清雙方責任,避免出現交代不清楚的情況。

 

裝潢範圍及內容

坊間多有粗以報價單、寥寥工項或乙式計價方式簡單書寫契約內容之情形,實務上仍將依社會通念、一般客觀情事或相關人事物等加以進行判斷,以求公平合理。

 

首先就是先確定裝潢的地點,如客廳、臥房還是浴室等,在施工前,設計師會跟消費者事先溝通,給予建議,此時也會規劃藍圖給消費者,如現場丈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施工圖等,並且要有相關的樣本或樣品提供給消費者參考,以避免完工之後造成認知上的落差。

 

此部分要由雙方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則雙方有無另成立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如無書面佐證,口頭如何舉證?如無法證明有變更、追加,該項目是否已完成或通過驗收?又該如何計價?

 

裝潢費用及細項

如果工程隨意追加,事後付款牽扯不清,包工及設計師必須提供完整、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包含建材的項目、規格、數量、品牌等,同時,消費者一定要保存所有來往的清單、文件及收據以備不時之需,如果工程必須要有追加,必須事前與業主溝通,以免事後付款有爭議。

 

工作進度及完工期

工程做一半,利潤不敷成本時,就停止不做,或接到利潤更好的案子,於是中途跑掉,工程進度以及完工日期一定要載明清楚,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然而,最重要的是施工期一定要明確,逾期可要求罰款,要求完工日期,若延遲要付違約金賠償,通常是遲交一天罰總價金百分之一的金額。合理範圍為一天千分之一或百分之一,如此工期才不會被惡意拖延。

 

因承攬方(裝修公司)違約、擅自停工,則定作人(業主)可否提前終止(解除)合約?解約(終止)程序為何?又,解約或終止後,「部分半成品」、「未進場定作物件、設備」是否、如何計價?業主尚可請求哪些損害賠償?逾期罰款可否、如何請求?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7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 502 條定有明文、「不定期債務,應於受債權人催告履行後,始發生遲延責任。」最高法院18 年上字第 1318 號判例在案可參。

 

施工狀況斷斷續續,縱令締約時未以書面約明施工期限,業主仍得定相當時間催告履行後,主張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甚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付款方式

最後就是付款方式,消費者如果太早把款項付清,手上就沒有籌碼可以談判,遇上問題,大部份都是消費者吃虧,最好不要一次就將款項付清,工程款最好分為兩期,一是簽約時付,另一則是尾款,完工之後確認無瑕疵、品質穩定是再給付,如此一來,消費者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瑕疵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民法第 492 條、第 49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94條及第 495 條第 1 項訂有明文。

 

承攬工作既有瑕疵者,雖已交付工作物,然業主依法仍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業者進行修繕。倘業者不於前項期限內進行修繕者,某甲亦得自行或委託他人修繕,並得向 A 公司請求償還修繕必要之費用;倘業者未再期限內修繕,或因修繕費用過高,拒絕修繕或瑕疵已無法修繕者,業主更得逕自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如再有其他損害,比方因積水導修物品浸水毀損故障,業主亦得請求其他損害之損害賠償責任。

 

像是裝潢工程發生瑕疵,如裝修項目造成嚴重漏水,或是磁磚、牆壁發生嚴重色差、破損,甚至是尺寸坪數不合等狀況,往往不會在裝修進行時發現。等到注意到有瑕疵時,很常發生法律時效已來不及的狀況,因此在裝潢裝修工程完成後,一定要檢查確認,若發現瑕疵,要儘快訂定期限,命令裝潢、裝修公司進行修補改善。

 

爭議工項屬原合約(本工程)範圍,則爭議工項是否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有瑕疵,或瑕疵是否重大?如確實構成瑕疵,究竟要整個重作?或可以修補?或業主應該減價收受?爭議工項「品質」的認定,合約中有無明確驗收,或判斷完工(實質竣工)的標準?如涉及材料,有無材料表可供比對?或估價單中是否已約明特定材料(品牌、型號、產地等)?如無特定記載,是否已符合「中等品質」?

 

保固期

市面上許多裝潢公司在合約裡往往沒有載明保固期,所以消費者若發現問題,都得自行承擔,所以,消費者在簽約時可以要求保固期,但是保固期的長短不同,價格也會所以有所不同,消費者起碼要求漏水、水電保固,最低為三年。

 

發生糾紛時,大部份還是訴諸法律,然而,當消費者告上法庭時,法院就需要請第三方來進行評估、鑑定,一般都找有相關資歷的第三方來承擔,並由原告和被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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