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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利能力?可以簽立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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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社區管理委員會本質上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其對外行為若係基於執行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決議、或法定職責事項,則得視為代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為,其法律效果及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惟仍應於行為前後依法取得授權或追認,以符合法定程序與權責一致原則。若未來社區認為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簽約不具安定性或易生法律風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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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廢水管線漏水,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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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樓廢水管線漏水的責任判定需視漏水源頭管線屬性而定,若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即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以公共基金支付,住戶若無過失無義務負擔。若遇管委會不依法負責,住戶可透過正式申訴、行政申請與司法途徑維權,確保居住安全與經濟權益不受損害,並促進整體社區公共設施管理之健全與透明。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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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可以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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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明訂管理費繳納方式細節,但已授權社區住戶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訂管理細節。管理委員會若無明文授權,則不得片面改變管理費繳納方式或強制住戶吸收手續費,否則將可能構成越權決策,甚至損及住戶權益。住戶有權要求決策透明,並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檢討與確認繳費方式與費用安排,確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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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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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委會依法有明確的修繕義務與管理職責,尤其對於屋頂、外牆等共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災後修繕,更應以效率與住戶權益為優先考量,住戶面對管委會怠職,不僅可以透過修繕費求償,也能從制度與程序面發動反制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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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電梯漏水,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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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電梯漏水如無法確認源自特定住戶,應由全體住戶按比例共同負擔,若管委會要求個別住戶打除廁所進行檢查且費用全數自負,此舉於法律上需有相當之可歸責性與證據基礎,否則即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與住戶權益保障原則,建議住戶遇此情形應積極提出異議與法律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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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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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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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辦事能力低落,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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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管委會之行為對住戶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造成實質損害,且可具體證明其行為屬於民法第535條所稱之不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民法第544條所規定的故意與重大過失,即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然而,是否成立該法條責任,仍需視具體情節、事證與法院認定為準。 律師回答: 當管委會制定的清洗決議造成高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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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職權為何?為公司法人時應如何行使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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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會職責廣泛,涵蓋日常管理、財務收支、住戶秩序、公共安全等事項,對於公寓大廈的正常運作至關重要。而公司法人作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其參與管理事務時,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依法定代表人出席或經書面授權由他人代理,以符合法律與實務要求,確保參與社區管理的合法性與效率性,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響其對社區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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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間遭其他住戶電梯間遭其他住戶占用或使用,應如何處理?占用或使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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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電梯間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之空間,依法不得由單一住戶占用或主張使用權,任何形式之私設、堆置或改作用途行為,皆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共用部分管理規範,得由管理委員會主動制止,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裁罰。為避免爭議與責任擴大,建議住戶應配合社區公共空間管理,遵守相關規約與法令規定,共同維護良好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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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公共設施瑕疵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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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買賣房屋涉及之公共設施瑕疵問題,須依契約約定、設施性質(是否必要)、新成屋或中古屋區別,並審酌是否對買方交易目的構成重大影響,才能判斷是否成立法律上可主張之瑕疵擔保責任、債務不履行或損害賠償,實務操作上宜詳加審約、查驗設施並主動確認點交,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建商於新成屋買賣中所附設公共設施,如屬建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