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間遭其他住戶電梯間遭其他住戶占用或使用,應如何處理?占用或使用,應如何處理?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電梯間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之空間,依法不得由單一住戶占用或主張使用權,任何形式之私設、堆置或改作用途行為,皆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共用部分管理規範,得由管理委員會主動制止,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裁罰。為避免爭議與責任擴大,建議住戶應配合社區公共空間管理,遵守相關規約與法令規定,共同維護良好且安全的生活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中,電梯間為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設施,屬於典型的共用部分,若有住戶私自占用或使用電梯間,例如擺放物品、張貼私人公告、安裝監視器或作為個人用途等行為,不僅違反社區公平使用原則,更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應予及時制止與處理。依該條例第7條第2款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作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該條文所列舉之共用部分,包括「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等,實務上也包括與樓梯功能類似之電梯,因電梯雖非明文列舉於樓梯之後,但就其連通性與共同使用功能而言,法律解釋應屬同類替代者。
從法律架構來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所揭示的共用部分,係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性質上不得任意切割、獨佔或作為個人之專屬使用區域。而電梯間因與其他共用通道功能無異,自屬共用部分之列,故住戶不得主張使用權,更無從約定其為專用或約定專用部分,即使社區規約或管委會會議有所約定,若違反該條例之強制規定,亦屬無效。
若住戶私自占用電梯間,例如將私人物品長期堆放於電梯出入口,或在牆上張貼非經許可之私人告示、佈置宗教物品、擅自設置監視設備等,不僅影響他人通行便利及視覺觀感,更可能造成逃生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火災或緊急事故,這些私設物品會妨礙人員逃生,後果堪虞。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或妨礙出入之設施。雖條文未明列「電梯間」,但按功能與安全性觀點,電梯間仍應依照相同規範予以適用。
在實務操作上,若管委會發現住戶占用電梯間情事,應依第36條第5款規定,履行其制止違規行為之職務。首先應書面通知當事住戶,要求限期改善與清除占用物,如屆期仍未處理,則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介入,依法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若因住戶違規使用電梯間導致他人受有損害,例如絆倒、受傷或設備損壞,則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該住戶將可能須負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之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實務亦支持此一立場,認為共用部分之私設占用不僅侵犯共有人權益,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得請求排除侵害與賠償。
當事人若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亦可透過向管委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提出檢舉或申訴,由主管機關查察是否涉及違反建築物使用安全與公寓大廈管理規範。主管機關如查證屬實,將可依法裁罰並限期改善,甚至可要求限期排除障礙,恢復共用部分原狀。
進一步而言,為避免類似爭議發生,社區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修訂社區規約,明定禁止占用電梯間之具體條文,例如可增列「不得於電梯間設置私人物品或張貼告示,違者得處以罰款及限期清除」,強化管委會依法制止的正當性與執行力,並確保規約經主管機關報備生效。
-房地-公寓大廈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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