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問卷方式可否視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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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問卷無法當然替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僅具有參考或輔助功能,不得作為決議之依據而付諸執行。僅有經正式會議決議授權所實施且執行方式合法之記名問卷調查,方有可能被視為具準決議效力,惟其仍應於事後公告並作成紀錄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因此,管理委員會為維護決策合法性與住戶權益,應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有什麼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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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核心組織,負責統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集體意志,決定與專有與共用部分管理、修繕、財務、重建與住戶行為規範相關之重大事項,其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下具有拘束全體住戶之法律效力,亦可作為訴訟上主張或管理執行之依據,對於公寓大廈自治與法律秩序之維護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問題,究竟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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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問題應採多元配套策略,除依法召開與適用條例第32條補件機制外,更應積極推動並合法鼓勵代理出席制度,使社區在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效率的基礎上,得以健全而穩定地處理各項共同事務,實現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治理之法律精神與社區自治之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

  • 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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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未遵期通知或未載明開會內容,導致區分所有權人無法知悉議案實質內容,影響其參與及表決權利,即使實際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仍可能因召集程序瑕疵遭法院撤銷。法院在審理是否撤銷該決議時,會審酌是否對區分所有權人造成程序上實質不利益,是否有提出異議及其權利是否受損,並非形式上違反即一律撤銷。 律師回答: ...

  • 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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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以問卷或意願單直接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然不符條例所定之法定程序要件與決議機制,無法構成具法律拘束力之決議,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若以此為基礎辦理工程、收取費用或更動公共設施者,未來將有遭住戶主張無效之風險,建議仍應循法定程序進行會議召集與決議,並可輔以調查或問卷作為輔助工具,以提高社區共識與決策...

  • 區權會大家都愛來不來,有辦法通過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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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即使區權人對開會冷感,仍可透過再召集與合法門檻決議機制推動社區事務,只要程序正確、紀錄完整並依法送達,住戶仍有充足機會參與或反對,整體制度兼顧效率與權益保障,能因應當代社區多數人難以實體參與之實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參與區權會興致缺缺,甚至經常出現「大家都愛來不...

  • 決議或規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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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規約與決議在法律性質上明顯不同。規約是具持續性、全面性與契約性質之自治規範,對全體住戶及其繼受人發生一般拘束力,其效力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擬定並明載特定事項。決議則為特定時間所為之行政性法律行為,須依法召集並表決始能成立,其效力有限且須受規約拘束。在公寓大廈治理中,兩者應配合運用,以確保社區管理之合法...

  • 住戶自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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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內全體住戶治理事務之核心機關,其決議對住戶權利義務具有拘束力。然若住戶自行召開會議而非由合法召集人依法定程序召集者,或會議召集通知未符法定要件,將使該會議決議效力產生瑕疵。召集人不合法者,決議自始不成立而無效;召集合法但程序違法者,得提起撤銷之訴於三個月內。 律師回答:...

  • 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否踐行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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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儘管第32條旨在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人數不足導致流會問題,係具彈性目的之規定,然並不因此可排除其程序之完整性要求。第二次召集仍應比照第一次會議踐行第30條書面通知之程序,包括通知內容須具明確之開會時間、地點、議案事項與召集人簽章等,且於十日前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惟如遇急迫情事需召開臨時會議,亦應另行...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門檻,可否以規約約定較寬鬆或較嚴格之決議門檻?那百分百出席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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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得依規約調整,但其效力建立於程序正當及社區整體共識之基礎上,故無論為提高或降低標準,均須透過合法程序形成規約,方能對全體住戶產生拘束力,並於實務運作中維持法律安定性與社區運作之有效性。規約雖可就出席及表決門檻另為約定,惟不得違反憲法與民法所確立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亦不得造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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