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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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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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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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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出的,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以及管理維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然在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但實際上僅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的代表機構,並不具有自然人或法人的權利能力。換言之,管理委員會無法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因此也不具備侵權行為的能力,也就是說,無法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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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表決權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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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計算制度設計,具有保障多數住戶集體決策權、預防權力過度集中與防範濫用代理權之多重目的。其基本原則為「一戶一權」,排除單一所有人超額表決權、限制代理人集中委託表決權,以防會議結果受到個人影響過大而偏離社區公共利益之初衷。為維持社區正常治理與公正會議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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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應否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房客或借住人可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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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則上應由區權人本人親自出席,唯法律允許其書面授權他人代理,受託人得為配偶、直系親屬、其他區權人或承租人。若無授權,房客或借住人原則上不得出席亦不得表決,但如規約明文開放其列席,則可依法參與發言、提供意見。此外,法律並未禁止非區權人住戶擔任管委會職務,顯示對其參與社區事務之容許彈性。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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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數如何計算?委託出席有無資格或總人數,有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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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設計及委託出席制度,兼顧了所有權比例、出席便利性與表決公平性,惟實務操作中仍應注意各項比例限制的正確計算與人數核實,以確保決議效力無虞。若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開會議及表決時未依法檢視受託比例,導致表決結果超出法定範圍,該決議將可能面臨程序瑕疵甚至無效之風險。因此,在會議前宜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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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行使表決權有何特別限制?又未能出席會議時,如何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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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制度設計,在保障民主決策與公平參與上,既設有比例排除機制,又容許書面委託代理及規約允許視訊參與之彈性,關鍵在於各項表決行為是否依法且依規約行使,並經過合理程序與具名確認。若無法親自出席而又希望行使表決權者,應特別注意代理人資格及比例限制;若欲以遠距方式出席,則社區規約是否訂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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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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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與決議過程中,確認出席人數及其比例符合條例或規約規定,為決議有效性之關鍵,否則即便實際作成決議,其效力亦有高度爭議。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或是規約所訂定之出席人數,但在場之區分所有權人仍作成決議時,其效力為何,司法實務上意見先後曾有不同,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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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定要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出席嗎,可以委託他人參加嗎?對於受委託的人數有何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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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於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確實可以委託他人出席,但受託人之代表比例與人數仍應嚴格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之規定,方能確保會議決議之效力與合法性,並在保障住戶代表性參與的同時,防範權力過度集中與決議被扭曲之風險,維持社區治理之正當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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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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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運作之中樞,其召開程序、表決門檻與決議效力均有明確法定規範,對社區管理與權益保障具關鍵作用。區分所有權人應積極參與,善用法定機制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方能共同維護社區秩序與居住品質,實現自治管理與公平正義之理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據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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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如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被選任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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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人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其仍享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及參與社區管理之權利,惟需指派自然人代表出席與擔任職務,且應依法或依社區規約明確指定授權人並辦理備查程序。法人代表人雖可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但須符合條例所定任期與連任限制,並應由社區規約或會議決議對其資格及權限加以明確規範,以確保社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