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定要由區分所有權人親自出席嗎,可以委託他人參加嗎?對於受委託的人數有何限制嗎?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於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確實可以委託他人出席,但受託人之代表比例與人數仍應嚴格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之規定,方能確保會議決議之效力與合法性,並在保障住戶代表性參與的同時,防範權力過度集中與決議被扭曲之風險,維持社區治理之正當與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倘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行使表決權。這表示區分所有權人並非須親自出席會議始得參與社區事務決策,而是賦予其透過代理人表達意見與行使權利之彈性,確保住戶即便因事務繁忙或其他原因無法到場,仍可參與共同管理事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所有區分所以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是必須注意受託的區分所有權比例和人數必須符合上開條例規定。
然而,此項代理出席制度亦非毫無限制,為防止社區權力集中於少數人手中,避免不當影響會議決議的公平性與合法性,條例特別設有限制條件。
首先就代理人所代表的區分所有權比例而言,若受託人所持有之受託區分所有權總比例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總額的五分之一,則超過之部分不予計算,也就是說,雖然代理出席得為多人委託同一人,但其代表區分所有權總比例上限為五分之一,超出部分即不具決議計算效力。其次就人數限制而言,若某代理人係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其所代表之區分所有權人數超過總區分所有權人數的五分之一者,則其超過部分同樣不予計算,即不列入有效決議人數及其應有比例之計算。此種設計係為避免單一代理人因獲大量委託而操控整場會議之決議走向,保障區分所有權人集體決策之民主性與公平性。
簡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雖以實體參與為原則,但法律賦予代理出席機制以保障住戶權益,並同時設下受託比例與人數雙重限制,以兼顧代理機制的彈性與社區治理之正當性。實務上,受託人多為親屬、鄰居或承租人,受委託時應持委託書載明受託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其有效性與正當性。會議召集人或主持人亦應於會議開始前完成受託書審核與資格確認,以避免因資格瑕疵導致會議決議無效。
同時,區分所有權人亦應審慎選擇受託人,確保其了解委託人意旨並能於會議中妥善表達,以維護自身之區分所有權益。若未依第27條規定辦理,例如未具備書面委託或受託比例、人數超出規定上限,將導致該代理出席無效,其表決權不予採計,亦可能影響整體會議之決議效力甚至構成撤銷事由,對於社區運作將帶來不必要之爭議與混亂。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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