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表決權應如何計算?

09 Jun, 2025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計算制度設計,具有保障多數住戶集體決策權、預防權力過度集中與防範濫用代理權之多重目的。其基本原則為「一戶一權」,排除單一所有人超額表決權、限制代理人集中委託表決權,以防會議結果受到個人影響過大而偏離社區公共利益之初衷。為維持社區正常治理與公正會議決策,召集人應於每次開會前先行審核出席名冊與表決權基礎,並依法排除不符比例限制之部分,確保表決過程之正當性與合法性。如社區規約另有明確規定,則應從其規定,但仍不得違反條例基本保障原則,否則將有違法律強行規定,導致決議效力存疑甚至無效,對社區整體治理產生不良影響,故應特別留意與審慎執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修繕管理、財務分配與規約制定等的重要決策機構,其會議決議效力將拘束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故如何計算與行使表決權即為確保公平決策程序之基礎,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即明文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權的計算方式與限制,旨在避免單一或少數權利人操控會議結果,保障多數區分所有權人的參與與集體治理權利。根據該條規定,首先,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亦即表決權以「專有部分」為基礎單位,而非以人頭或土地權屬為依據,若一人擁有多戶,原則上即享有多數表決權,反之,若一戶由數人共有,則該戶應推由一人代表行使表決權,不得由多名共有人重複行使,否則將導致表決權重複計入,影響表決結果之準確性。
 
再者,為防止社區內部權力集中於少數大型戶或開發商手中,條例中特別設有比例排除條款,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全部比例五分之一以上者,或其持有之專有部分數量超過全部總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亦即僅限五分之一範圍內表決權有效,其餘則視同不存在。此一設計目的在於維護社區自治之民主性與多元性,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致淪為少數人主導操控之工具。例如某開發商仍保有眾多未銷售戶或出租戶,如不加限制,恐造成其獨攬絕大部分表決權而左右一切決策,不利於公平治理。該條款可有效抑制此類情形發生,尤其在新建大樓或預售屋階段,開發商尚未完全交屋時,此規定尤具實益。
 
此外,條例亦考量到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因工作、居住地、身體狀況等原因可能無法親自出席會議,因此允許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方式委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得為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合法承租人,受託人於代理行使表決權時,其代理表決權若占全部比例或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同樣「不予計算」。此限制目的與上述相同,為避免個別受託人透過集中委託而取得過大決策影響力,進而扭曲整體區分所有權人真實意思,確保代理制度不致變形為集中表決權的管道。舉例而言,如一位住戶透過人際關係或其他利益交換,收受多數戶數的委託書,其表決權仍將受限於五分之一上限,避免代理權成為操控社區事務的手段。
 
而對於特殊情形,例如區分所有權人死亡尚未完成繼承登記者,代理人若欲代表其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實務上通常要求其持有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書面委託,始得行使該表決權,避免產生爭議或多重代理人競爭導致表決結果無效。而若僅持有建物專有部分登記而無土地權屬,或僅為土地所有權人而無建物區分所有權者,則因不符區分所有權人之定義,依法不得參與表決或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此處所強調之「專有部分」乃法律定義下之建物區分權利,並不包括單獨持有之土地權利,反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建物區分所有制度為核心架構。
 
補充而言,實務上有部分社區會錯誤解釋表決權為「按人頭」計算,致使決議標準與程序產生爭議,法院判決亦多次重申,表決權為一戶一權原則,並受上述排除規定限制。此外,為使表決公平公正進行,會議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先行整理表決權計算基礎,明確區分誰有權出席、誰可行使表決權、哪些權利須排除,並於會議紀錄中敘明,若事後產生表決爭議,將成為法院審理參考之依據。倘表決權計算錯誤,致使原決議未達應有法定比例,則該決議將被視為瑕疵決議,若於會後三個月內由當場提出異議之人依法提起撤銷之訴,法院得判其無效;若係由無表決權者為之或根本違反召集程序者,決議更屬無效。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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