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數如何計算?委託出席有無資格或總人數,有無上限?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表決權設計及委託出席制度,兼顧了所有權比例、出席便利性與表決公平性,惟實務操作中仍應注意各項比例限制的正確計算與人數核實,以確保決議效力無虞。若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開會議及表決時未依法檢視受託比例,導致表決結果超出法定範圍,該決議將可能面臨程序瑕疵甚至無效之風險。因此,在會議前宜將區分所有權及專有部分登記資料整理並核對各受託人持有之委託書份數,確保合於比例規範,維護區權人共同治理機制之正當性與信賴基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的運作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極為重要的決策機制,而在此會議中表決權數的計算及委託出席制度,直接影響到決議的正當性與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表決權的基本計算方式為「一專有部分一表決權」,亦即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的每一專有部分擁有一個表決權。例如,若某住戶擁有三個專有部分(如三個獨立的店面或車位),則其在會議中就有三個表決權。而如果同一專有部分由數人共有,則這一份表決權應由共有人協議推舉一人行使,不得重複計算。這項設計係為確保表決權與實際區分所有權的比例對應,防止同一空間因共有而產生多重表決權的不當擴張。
 
然為防止個別持有比例過高者影響決議公允性,條例另於第2項明文設有表決權限制條款,即若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擁有之區分所有權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的五分之一者,或其所有之專有部分數量超過全部專有部分總數的五分之一,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舉例而言,若某社區有100戶,但其中一位住戶持有25戶的專有部分,則超過20戶的5戶所對應的表決權將不予計入。此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個別大戶操控會議結果,確保社區治理的民主性與公平性。
 
而在會議實務中,區分所有權人若無法親自出席,則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表決。受委託人範圍僅限於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這些條件均係為確保受託人與社區有一定關聯,避免外部操縱。但對於受託人集中持有過多委託表決權的風險,條例亦設有明確限制:當單一受託人所持受託區分所有權比例超過全體的五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之表決權亦不予計算;又如以人數計算,單一受託人所代表的區分所有權人數超過全體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亦同樣不予計算。例如,若某社區有60戶,則每位受託人最多只能持有12戶的委託書,超過者將不被列入表決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限制僅適用於「受託人」所持的代理表決權,並不限制「委託人」的總數。換言之,條例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可否委託他人出席並無人數總量限制,只要每位區分所有權人符合委託資格,即可進行委託。但為防止表決權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受託人所能持有的表決代理權數量受到比例規範。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保障了區分所有權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的權益,另一方面亦防範人為操控會議結果。
 
此外,受託人代理表決仍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會議目的及議案內容,使受託人能明確了解並行使被授權之表決權,避免形式授權卻實質未經同意之情況。又若發生違反上述表決權比例規範之情事,即使決議在形式上通過,亦可能因計算錯誤而構成程序違法,可由異議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56條,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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