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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經催繳,仍不願繳納,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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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達兩期以上並經催告不繳,管理委員會應立即啟動書面催告與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並配合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訴請遷離或拍賣等手段全力催繳。住戶不得任意以不實理由或主觀不滿為由抗辯拒繳,否則將面臨訴訟、強制執行與財產損失之法律風險。公寓大廈制度之運作,須仰賴全體住戶信守契約、履行義務,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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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不滿管委會,不繳管理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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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住戶積欠管理費達一定程度,管委會依法應採取催告、訴訟與強制執行等程序處理,若經法院裁判仍不改善且再次積欠達法定比例,便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請求法院裁定強制遷離或拍賣其區分所有權,藉此遏止惡鄰的行為並保障社區整體住戶的權益與生活品質,讓公寓大廈能在良好秩序與財務穩健中持續運作,維繫共同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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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管理費?管委會可以採何公告姓名、停止使用電梯或其他公設嗎來住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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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住戶積欠管理費雖屬不當,但管委會仍應依法處理,依序催告、訴訟、執行,並得進一步聲請遷離或拍賣其持分。然對於公告姓名、限制使用共用設施等處置,應特別審酌其合法性與比例性,避免違法而衍生住戶反向主張,破壞社區和諧與信賴機制。惟有透過法定程序、公開透明及依法治理,方能確保社區整體財務健全與制度正當性,實現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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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管理費,管委會可否禁止使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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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繳清管理費後,管委會不得以住戶曾經積欠為由拒絕其使用停車位,亦不得以設置刷卡限制、拒發遙控器等方式變相剝奪合法使用權。即使有社區決議與規約支持,若該等限制未合於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基本權益保障,即屬無效。正當程序應為:先由管委會依第21條規定催繳,未果者訴請法院判決,於有必要時再依第22條規定進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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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管堵塞 清通費用該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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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廈公用管線堵塞而導致之修繕責任原則上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除非能明確歸責於特定住戶;若住戶已更替,則繼受人(即新住戶)應依條例規定繼受前住戶之義務,不得以非發生時點所有權人為由抗辯。新住戶一旦取得區分所有權,不論是否為新生費用,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與第24條規定,依法繳納由會議決議所生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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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費未繳,管委會應向承租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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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樓管理費雖可能在實際上由承租人支付,然法律上之繳納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應以所有權人為債權請求對象,而非任意對承租人採取追繳或懲罰性措施,否則不僅無法合法催收,亦可能衍生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進而損害社區聲譽與管理秩序。為有效處理租賃戶所衍生之管理費爭議,管委會除應正確認定繳費義務人外,亦宜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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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之管理費應由何人繳納?房客沒依約繳,房東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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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樓管理費原則上應由登記上的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除非社區規約明定且承租人同意負擔,否則管理委員會僅得向所有權人請求。房東若與房客約定由後者負擔管理費,僅具內部契約拘束力,如房客違約不繳,房東仍須補繳管理費後,另行循民事途徑請求償還或終止租約。為避免爭議,房東於出租時應將管理費負擔明文列入租約,並可考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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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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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符合法律規範前提下,得於特定目的內公布積欠管理費住戶之姓名,前提為應以社區規約明定揭露原則與程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比例原則與資料最小化原則行之。此舉若適當施行,既可維持社區財務秩序、督促義務履行,亦可兼顧個人資料保障,平衡社區治理與住戶權益之法律界線。 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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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樓組織成立前管理費或財源漏口,住戶是否要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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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論該大樓是否成立管委會,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人即負有按比例分攤共用部分修繕費及相關維護費用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主張「未成立管委會」為由拒絕繳納。倘若住戶認為現行的繳費規定明顯不合理、損害其權益,可依規定尋求法院撤銷該規約,但在未經法院撤銷前,仍須遵守並繳費。如此安排有助於確保公寓大廈長期管理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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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拒不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如何請求?可以請求律師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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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住戶積欠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可循民事訴訟或督促程序依法請求清償金額及遲延利息,必要時並可進一步請求強制遷離或拍賣區分所有權。至於能否請求律師費,則須視社區規約是否有明確約定,若無約定則難以主張。為提升法律執行效益,建議社區應適時檢討規約內容,納入處理違約行為及附加費用之機制,並建立完整催收程序與文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