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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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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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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產權歸誰的?遭人強占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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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擅自占用樓頂的情況,其他住戶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首先,其他住戶可以與擅自占用樓頂的頂樓住戶進行溝通,試圖解決問題,例如要求將樓頂恢復原狀,並保持共有部分的使用權。如果溝通無效,其他住戶可以透過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出面,與頂樓的住戶協調,要求將樓頂恢復原狀,以確保全體住戶的共有權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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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空地的產權是誰?可以容許分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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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明示協議還是默示協議,只要能證明其存在,均具有法律效力並對所有相關方產生拘束力。對於後手的新屋主,在購置房屋前應積極查明共有空地的使用狀態,若有疑義可通過向原屋主、其他共有人或管理委員會了解相關情形,以免日後產生紛爭。同時,共有人之間若涉及共有物的使用或專用安排,無論是以書面明示或其他行為形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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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與各個買主約定公寓大樓的特定公共空間由特定買主使用,對於其他大樓住戶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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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本文涉及到契約成立的相關法律原則,特別是當事人之間表示意思一致的方式不一定要直接透過當事人本人,而可以透過第三人作為媒介來傳達,只要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目的,契約即可成立。在公寓大廈買賣的情境中,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共有部分或基地空地的使用權,這些共有人之間若已經約定了分管契約,即使其中一方共有人將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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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增設停車位應如何管理?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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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獎勵停車位制度在合法取得與登記下,具有完整產權並可供不特定人使用,但其設置、使用與轉讓仍須符合法令與社區規約之規範。無論是登記為主建物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或公共設施,都應配合都市計畫、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整體規定,並透過分管協議書、管理規約與住戶共識來妥善管理,以確保權益明確、社區秩序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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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算雜物?可以放公寓走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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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公寓大廈中,住戶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間隔等共用部分堆置物品的問題相當常見,而針對此種情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已明文規定,住戶不得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進行營業使用,亦不得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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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者不得優先租車位的決議,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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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雖允許社區透過規約或住戶會議對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作特別約定,但該條亦明文規定,規約中之特別約定須具備特定要件,且不得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若新決議之停車位分配方式,明顯對租屋住戶施加不利益,而無合理依據或補償機制,亦可依民法第799-1條規定,認為其內容顯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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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之使用權?在沒有公寓大廈規約應該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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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使用權係以共同性、協議性與合法性為核心原則,各區分所有人應本於平等與誠信原則行使其權利,在未成立管理組織前,宜先經多數決議行之或訂立書面協議,對其使用方式、管理事項及爭議解決方式加以明定,以確保共用部分合理且公平之使用,並避免產生長期衝突或法律爭訟。 律師回答: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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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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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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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規行為,管委會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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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住戶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範與處理程序,管理委員會應本於法律及規約職權,秉持中立原則妥善處理。管委會除了有制止義務,更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權責。遇有損害者亦可訴請法院請求賠償。透過依法行政與正當程序的落實,不僅可有效維護住戶權益與社區安全,亦可提升公寓大廈整體居住品質,達成「以法管理,以理服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