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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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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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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車位共同使用部分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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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停車位的登記方式和管理涉及到公共設施(即共同使用部分)的性質。停車位登記在共同使用部分,不能與區分所有建物分離,因此不能單獨出售給公寓大廈或公寓住戶以外的人。這被稱為法定停車位不得單獨轉讓的原則。專有部分與共同使用部分之間不得分離轉讓。共同使用部分屬於共有,與區分所有建物密切相關,因此任何對專有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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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公告規定住戶行為注意事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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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的管理需要對住戶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規範。這些規範通常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但是否合法取決於幾個因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是管理規範的依據。管理委員會所公告的規定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定。一些重要的決策可能需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決定,例如公共空間的使用或重建事項。這些決議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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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繳大樓管委會繳納之裝潢保證金導致無法施工,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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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室內裝潢保證金雖然形式上是由屋主繳納予管委會,基礎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衍生的住戶義務,但從實質施工責任與損害控制角度出發,應建議屋主與施工業者就保證金及清潔費用之實際負擔方式、損害補償機制與費用結算方式於承攬契約中加以明定。如此不僅有助於界定責任與權利,也利於保障社區整體利益,維持施工品質,並確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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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實之間,附屬建物是否應計入出售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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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實坪若以權利本質為界定標準,僅能包含專有部分室內面積,具備排他性、自由性與法律保護完整性者,方可作為實質使用與財產評價之依據。附屬建物雖具部分使用價值,但使用受限、變更需報備、登記與否隨法規時點不同,並不能等同於完全自由使用之實坪範疇;共用部分更因涉及全體所有人共同利益與使用規範,不能納入個別產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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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宅天花板滲水,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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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只要漏水原因明確、責任歸屬清楚,無論是由樓上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皆應依法處理與合理賠償,以維持社區居住品質與住戶間的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大樓住宅中發生樓上住戶管線滲水、導致樓下天花板出現水痕甚至油漆脫落的情況並不少見,當事人自然會關心這樣的漏水是否屬於共用管線問題,應否由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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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意義為何?在不動產交易上有何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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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從物制度雖簡單明確,然其在實務操作上關聯層面極廣,不僅關係到物權移轉與交易安全,亦牽涉到不動產實體與功能的整體價值評估,因此於不動產交易、處分、執行、繼承等各層面,皆應予以審慎認定與約定,確保權利義務對等與物權秩序明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從物在法律上是指附屬於主物而對其效用具有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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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中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而非向實際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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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雖未明定法人或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之特殊通知方式,惟依內政部函釋及法院判決類推民法第56條之見解,區分所有權人若係法人或信託關係,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集會議時應確認其通知對象為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或法人,並由其合法指派之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方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有導致決議遭撤銷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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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可以約定,如果有住戶吸菸就罰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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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得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約,禁止住戶於共用部分吸菸,此屬合法有效之約定。至於違規吸菸者是否須繳交違約金,則須視該約定是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通過、明確載入規約內容,並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原則。若符合以上條件,原則上應可對住戶產生拘束力。然而,若僅依多數決作成規約卻未經全體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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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中如有商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決議限制其專有部分之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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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雖有其必要與功能,然其對專有部分權利之干預仍須依法限縮,尤其涉及營業行為等私權核心事項時,更應透過規約方式處理,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公平,方能兼顧住戶自治與個別權利保障,避免法律爭議與社區紛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廈的管理實務中,當區分所有權人中有商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