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位共同使用部分是否可以單獨轉讓?

18 Jan, 2011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此與停車位的登記方式有關,登記在共同使用部分(即公共設施、公設),無法與區分所有建物分離,單獨出售。 不能出售給大廈或公寓住戶以外的人,此即法定停車位不得單獨轉讓。相對於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車位,具有獨立權狀就可以單獨買賣,因法定停車位為公設,自不得別於專有部分而單獨轉讓。

 

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性質上屬共有,且附屬於區分所有建物,共有人將各相關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之建物移轉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應為修訂後之第八十條)規定,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亦隨之移轉與同一人。各共有人對於該共同使用部分之設施,雖可依其共有部分之經濟目的,加以使用或約定分管,但使用權為所有權之積極權能之一,不得與所有權分離而單獨為買賣標的。又地下室停車位共同使用部分,與建物專有部分,具有密切不可分之主從關係,建物專有部分所有人,不得將共同使用部分之車位使用權單獨出售他人,或保留車位使用權而將建物專有部分出售他人,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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