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商交屋公設不足應如何處理?是否可由管委會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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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關於建商在房屋及公共設施交付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承購住戶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台灣,根據《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承購住戶(或住戶代表的管委會)如果發現建商提供的設施不符合買賣契約或廣告承諾的品質,除利用公設點交,另個別住戶可以對於建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 管委會不盡責,住戶應如何處理?住戶可以用拒繳管理費逼迫管委會重視我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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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和程序規定確實對於保持社區秩序和維護公共設施的運作至關重要。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是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執行,並且負責管理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公寓大廈,有法律程序可以通過推選管理負責人來確保社區的事務得以順利處理。此外,規約對於住戶的義務和社區秩序的維護也起著重...

  • 不想當管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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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依據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綜合解釋,管委會委員或主委、副主委只要其辭職意思表示經合法通知送達,即已生效,無須取得對方同意,亦無公告為必要程序。為求慎重與保留證據,建議採雙掛號或存證信函寄送,確保辭職合法完成與無後顧之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管委會主任...

  • 獎勵增設停車位應如何管理?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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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獎勵停車位制度在合法取得與登記下,具有完整產權並可供不特定人使用,但其設置、使用與轉讓仍須符合法令與社區規約之規範。無論是登記為主建物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或公共設施,都應配合都市計畫、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整體規定,並透過分管協議書、管理規約與住戶共識來妥善管理,以確保權益明確、社區秩序穩定。 ...

  • 大樓管委會主委和委員執行職務私飽中囊,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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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擔任社區管委會主委、委員者,即使無給、非專職,但其基於職務所持續執行的行為,法律上仍屬於業務,一旦藉此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不但無從以「義務職」為由抗辯,反而會因其地位所帶來的社會信賴,受到更高的法律責任加重處罰,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在此提醒所有社區幹部,應秉持公正、透明...

  • 隔壁鄰居在共同樓梯間私自裝監視器、感應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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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為避免此類爭議反覆出現,建議社區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社區管理規約,明確載明「不得於共用部分擅自裝設監視設備,違者經催告不改正者,得訴請拆除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等條文,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提升法定效力與執行力,保障社區公共空間之安全、秩序與居民隱私權。如此一來,才能兼顧居住安全與法律秩序,確保社...

  • 社區管委會可運用經費多少?區權人會議、規約如何決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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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委會雖具備公寓大廈日常管理及支出執行之權限,但其所有經費動支均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授權範圍內為限,若逾越應報請會議審議追認,尤其對涉及重大經費增列如管理公司調漲費用或續約之契約行為,原則上應交付會議討論通過始可執行。若現行社區無明文規範,儘速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或新增決議,設定合理動支上限與...

  • 大樓廢水管線漏水,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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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樓廢水管線漏水的責任判定需視漏水源頭管線屬性而定,若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即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並以公共基金支付,住戶若無過失無義務負擔。若遇管委會不依法負責,住戶可透過正式申訴、行政申請與司法途徑維權,確保居住安全與經濟權益不受損害,並促進整體社區公共設施管理之健全與透明。 律...

  • 大樓住戶及所有權人,非得遵守「公寓大廈規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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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賦予規約實質法律拘束力,且不因是否實際參與制定或是否為原始住戶而影響其效力。規約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僅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守,無權占有人亦不得違反。違反規約者可被制止、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面臨法院判令遷離或出讓區分所有權等處分。因此,大樓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確實...

  • 社區管委會於實務上運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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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分別為公寓大廈組織之意思機關及管理機關,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有諸多之規定來規範會議之召集、決議、通知及報告、權責等事項,以利社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故召集人、管委會乃至於各區權人、住戶皆應對此有所認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並完善住民自治之各項事宜。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區權人集體自治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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