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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棟之大樓應如何組成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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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設計出數棟建築物混合社區得以依法分組管理之機制,對於提升社區治理效能、強化空間合理使用與費用分攤之公平性,均具有重要意義。未來如社區內多棟建物使用性質、建築結構與設備分離明確,且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同意,則可考慮依此規定成立個別之管理委員會,藉以達成管理清晰、責任明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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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或規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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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規約與決議在法律性質上明顯不同。規約是具持續性、全面性與契約性質之自治規範,對全體住戶及其繼受人發生一般拘束力,其效力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擬定並明載特定事項。決議則為特定時間所為之行政性法律行為,須依法召集並表決始能成立,其效力有限且須受規約拘束。在公寓大廈治理中,兩者應配合運用,以確保社區管理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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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是什麼?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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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運作,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運作機制,除須依法組成與選任,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執行各項管理工作,避免因措施過當反而衍生法律風險。而社區住戶亦應解管委會運作原理,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共同促進社區自治與法治管理,方能打造安全、清潔與和諧的居住環境。至於特殊爭議,如住戶違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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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自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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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內全體住戶治理事務之核心機關,其決議對住戶權利義務具有拘束力。然若住戶自行召開會議而非由合法召集人依法定程序召集者,或會議召集通知未符法定要件,將使該會議決議效力產生瑕疵。召集人不合法者,決議自始不成立而無效;召集合法但程序違法者,得提起撤銷之訴於三個月內。 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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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於實務上運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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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分別為公寓大廈組織之意思機關及管理機關,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有諸多之規定來規範會議之召集、決議、通知及報告、權責等事項,以利社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故召集人、管委會乃至於各區權人、住戶皆應對此有所認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並完善住民自治之各項事宜。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區權人集體自治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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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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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委會依法有明確的修繕義務與管理職責,尤其對於屋頂、外牆等共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災後修繕,更應以效率與住戶權益為優先考量,住戶面對管委會怠職,不僅可以透過修繕費求償,也能從制度與程序面發動反制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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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職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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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社區治理最高機構,其決議對於建築物維護、社區資產運用及住戶權利義務安排具有關鍵影響力。唯有依法召集、合乎程序,並經法定門檻之出席與表決程序通過,始得形成有效決議,並據以訂定規約、執行公共事務與處理住戶間糾紛。管理委員會與召集人、主持人皆應嚴守職責界線,尊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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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社區什麼事項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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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體系之中樞機制,透過每年至少一次之例行會議及必要時之臨時會議,得以就公共基金使用、設施設備維護、住戶權益保障等議題作成集體決策,並依法形成對全體住戶具有拘束力之規約與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管理之核心機制,其所做之決議除涉及日常管理、財務調度、公共設施修繕、重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