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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想當主委或委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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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社區管委會雖具公共性質,但仍應尊重每一住戶之意願與實際情況。若因抽籤制度而成為主委或財委,但因非實際居住或事務繁忙無法勝任者,可依法單方提出辭職,並以書面通知達對方即生效。建議以存證信函寄送為宜,以免產生事後爭議。同時,社區應透過修正規約、完善選任制度、聘任專業管理單位等方式解決長期人選短缺之問題,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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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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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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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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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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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主委如何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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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樓主委若經證實不適任,住戶或管委會應本諸社區自治原則與條例規範,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合法程序罷免,並避免情緒對立或程序瑕疵所衍生的爭訟,必要時輔以柔性溝通與居中協調,使人事更替得以平穩過渡,社區運作持續順利。此一過程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區凝聚力與民主治理機制的實踐。 律師回答: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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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是什麼?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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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運作,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運作機制,除須依法組成與選任,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執行各項管理工作,避免因措施過當反而衍生法律風險。而社區住戶亦應解管委會運作原理,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共同促進社區自治與法治管理,方能打造安全、清潔與和諧的居住環境。至於特殊爭議,如住戶違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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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改選,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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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卻未完成改選,將造成管理機制中斷、損害住戶權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或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作為過渡安排。在新任人員就任前,原主任委員得比照《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延任履行日常維護與召開改選會議等看守性職責。惟其權限應受限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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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人不願參加區權會,導致管委會無法選任並交接,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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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參與管理事務,導致管委會無法推選與交接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細則規定,啟動互推召集人程序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機制,並可結合律師、居服團體或社區代表等協力單位,建立暫時性但合法之管理架構,以利後續穩定社區運作與回歸常態管理。此不僅有助於保障全體住戶之居住權益與公共安全,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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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連任相關規定是什麼?可以轉跨職位連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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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對具有限任次數職位明文限制連任一次,內政部亦認為轉任仍受限,但法律未明文禁止轉任,法院亦有不同判決見解,加上行政機關多採形式審查,最後,即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繼續轉跨職位連任,也沒有任何處罰規定,最多可能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改選。實務上,各大樓管委會的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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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於實務上運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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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分別為公寓大廈組織之意思機關及管理機關,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有諸多之規定來規範會議之召集、決議、通知及報告、權責等事項,以利社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故召集人、管委會乃至於各區權人、住戶皆應對此有所認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並完善住民自治之各項事宜。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區權人集體自治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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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戶數不多的話可以不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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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無論戶數多寡,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管理組織。對於規模較小的社區,可選擇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簡化管理架構與程序;對於戶數多、管理事務繁複者,則宜正式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確保合法、有效率之社區治理。未依法設置將面臨法律風險與實務運作困難,因此即使是小型公寓,也應依據法律程序至少推選並報備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