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改選,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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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卻未完成改選,將造成管理機制中斷、損害住戶權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或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作為過渡安排。在新任人員就任前,原主任委員得比照《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延任履行日常維護與召開改選會議等看守性職責。惟其權限應受限於必要...

  • 公寓大廈戶數不多的話可以不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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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無論戶數多寡,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管理組織。對於規模較小的社區,可選擇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簡化管理架構與程序;對於戶數多、管理事務繁複者,則宜正式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確保合法、有效率之社區治理。未依法設置將面臨法律風險與實務運作困難,因此即使是小型公寓,也應依據法律程序至少推選並報備管理負責人...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任期有何規定?如果規約規定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這樣可以一直連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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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對主任委員之任期與連任次數已有明確規範,即任期應為一至二年,最多得連任一次,合計最多連任兩屆。此規範具有強制法律性質,不因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而得排除,任何允許主任委員「無限連任」之規約條文或會議決議均屬無效。為確保社區管理機構之合法性與民主性,應依法辦理選任、...

  • 區分所有權人應否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房客或借住人可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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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則上應由區權人本人親自出席,唯法律允許其書面授權他人代理,受託人得為配偶、直系親屬、其他區權人或承租人。若無授權,房客或借住人原則上不得出席亦不得表決,但如規約明文開放其列席,則可依法參與發言、提供意見。此外,法律並未禁止非區權人住戶擔任管委會職務,顯示對其參與社區事務之容許彈性。實...

  • 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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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委會依法有明確的修繕義務與管理職責,尤其對於屋頂、外牆等共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災後修繕,更應以效率與住戶權益為優先考量,住戶面對管委會怠職,不僅可以透過修繕費求償,也能從制度與程序面發動反制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管理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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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仍拒絕移交管理費與帳務資料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與第29條規定,應先以書面催告限期交接,屆期不履行者,可報請主管機關介入或提起民事訴訟命其交接。若事涉資金去向不明,亦可視情況報案處理,尋求刑事責任追究。最終目的在於確保社區資產之安全、財務之透明與公共事務之連續運作...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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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如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被選任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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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人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其仍享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及參與社區管理之權利,惟需指派自然人代表出席與擔任職務,且應依法或依社區規約明確指定授權人並辦理備查程序。法人代表人雖可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但須符合條例所定任期與連任限制,並應由社區規約或會議決議對其資格及權限加以明確規範,以確保社區管理...

  • 區權人不願參加區權會,導致管委會無法選任並交接,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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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參與管理事務,導致管委會無法推選與交接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細則規定,啟動互推召集人程序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機制,並可結合律師、居服團體或社區代表等協力單位,建立暫時性但合法之管理架構,以利後續穩定社區運作與回歸常態管理。此不僅有助於保障全體住戶之居住權益與公共安全,更能...

  • 管委會是什麼?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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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運作,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運作機制,除須依法組成與選任,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執行各項管理工作,避免因措施過當反而衍生法律風險。而社區住戶亦應解管委會運作原理,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共同促進社區自治與法治管理,方能打造安全、清潔與和諧的居住環境。至於特殊爭議,如住戶違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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