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管理費,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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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仍拒絕移交管理費與帳務資料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與第29條規定,應先以書面催告限期交接,屆期不履行者,可報請主管機關介入或提起民事訴訟命其交接。若事涉資金去向不明,亦可視情況報案處理,尋求刑事責任追究。最終目的在於確保社區資產之安全、財務之透明與公共事務之連續運作...

  • 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連任相關規定是什麼?可以轉跨職位連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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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對具有限任次數職位明文限制連任一次,內政部亦認為轉任仍受限,但法律未明文禁止轉任,法院亦有不同判決見解,加上行政機關多採形式審查,最後,即使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繼續轉跨職位連任,也沒有任何處罰規定,最多可能是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改選。實務上,各大樓管委會的重選...

  • 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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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屆期未改選,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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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卻未完成改選,將造成管理機制中斷、損害住戶權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或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作為過渡安排。在新任人員就任前,原主任委員得比照《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延任履行日常維護與召開改選會議等看守性職責。惟其權限應受限於必要...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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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如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被選任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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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人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其仍享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表決及參與社區管理之權利,惟需指派自然人代表出席與擔任職務,且應依法或依社區規約明確指定授權人並辦理備查程序。法人代表人雖可擔任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但須符合條例所定任期與連任限制,並應由社區規約或會議決議對其資格及權限加以明確規範,以確保社區管理...

  • 公寓大廈戶數不多的話可以不要成立管理委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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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無論戶數多寡,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管理組織。對於規模較小的社區,可選擇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簡化管理架構與程序;對於戶數多、管理事務繁複者,則宜正式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確保合法、有效率之社區治理。未依法設置將面臨法律風險與實務運作困難,因此即使是小型公寓,也應依據法律程序至少推選並報備管理負責人...

  • 管委會不修屋頂漏水,頂樓戶可這樣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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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委會依法有明確的修繕義務與管理職責,尤其對於屋頂、外牆等共用部分的日常維護與災後修繕,更應以效率與住戶權益為優先考量,住戶面對管委會怠職,不僅可以透過修繕費求償,也能從制度與程序面發動反制措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36條...

  •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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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 管委會是什麼?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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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運作,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運作機制,除須依法組成與選任,亦應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執行各項管理工作,避免因措施過當反而衍生法律風險。而社區住戶亦應解管委會運作原理,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共同促進社區自治與法治管理,方能打造安全、清潔與和諧的居住環境。至於特殊爭議,如住戶違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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