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想當主委或委員如何處理?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社區管委會雖具公共性質,但仍應尊重每一住戶之意願與實際情況。若因抽籤制度而成為主委或財委,但因非實際居住或事務繁忙無法勝任者,可依法單方提出辭職,並以書面通知達對方即生效。建議以存證信函寄送為宜,以免產生事後爭議。同時,社區應透過修正規約、完善選任制度、聘任專業管理單位等方式解決長期人選短缺之問題,避免社區自治陷入無人承擔的僵局,方能達成制度設計初衷,保障全體住戶權益與管理效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社區管理日益繁瑣的情況下,許多住戶對於擔任大樓主委或管理委員都抱持著能免則免的心態,因此經常發生沒人願意承擔社區管理職務的現象,有些社區為了解決人選難產問題,乃於規約中訂定輪流擔任或抽籤決定主委、財委等幹部的制度。但此類抽籤制度雖有其制度正當性,實務上卻經常發生中籤人實際不居住社區、工作忙碌、年事已高或身體因素難以負責等情況,致使中籤人常有難以執行職務之苦,本文即針對此一情境,說明相關法律依據與實務解決方式。
 
首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住戶若干人組成管理委員會」,第2項則明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及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與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管委會之產生方式、委員任期及代理事務之設計,均得由社區規約或區權會決議明定。若社區已明訂抽籤輪任制度,則形式上具有拘束力,應依規約進行,但若中籤人自始無意願擔任,則涉及該人是否有「義務」接受選任或可否辭任之問題。
 
實務上,對於是否能拒絕擔任主任委員或委員,答案是肯定的,因依民法第549條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而擔任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等,性質即為無償性質之委任關係,若受選任人不願擔任,其有權單方通知辭職,無需經對方同意。
 
再者,民法第95條亦指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自通知達到相對人時即生效,因此只要中籤人明確向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表達辭意,並證明其通知確已達到,例如透過存證信函、雙掛號郵寄或其他可證明送達之方式,即可完成辭任程序,無需取得管委會或其他成員的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職務並無強制性,為住戶自願性質,如不願擔任,應尊重其意思自治,不能以規約限制其辭職自由。換言之,即便規約中有抽籤輪任之條文,亦不得以此剝奪個人對委任關係之自由終止權。
 
再者,實務常見部分住戶因其所購屋屋齡久遠但實際未居住,或房屋出租已無社區參與意願,對於抽籤當選為主委感到錯愕與困擾,此時建議應及早向管委會或召集人說明原因,並依法以書面辭職。若為避免管委會事務真有停擺風險,亦可建議社區修訂規約,使主委人選範圍限縮至「實際居住住戶」、非僅以「區分所有權人」為抽籤對象,兼顧實際執行與社區管理之效率。此外,社區若屢次出現無人願任管委情形,亦可考慮聘請專業社區管理公司或設立聘任型「管理負責人」制度,由專業機構代為執行日常管理工作,並由社區住戶成立監督小組協助決策與監察,以化解長期人力短缺問題。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相關法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95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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