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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之會議,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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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由無召集權人召開,其決議即屬無效,當事人得依法提起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救濟,不需另提撤銷訴訟;然為維社區正常運作,應依第25條規定,透過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合法召集人,重新召開會議確認先前內容,以利社區法治運作與住戶間之信賴安定。此亦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召集制度之根本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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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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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最重要之集體決策機關,其成員即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凡涉及重大管理、修繕、重建、基金用途或住戶處分事項,均須經由此一會議之決議方能生效。而會議召集人雖名義上僅負召集義務,實務上往往兼任主持人,對議程安排、通知程序與決議效力之影響深遠,堪稱社區自治制度中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角色。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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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自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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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內全體住戶治理事務之核心機關,其決議對住戶權利義務具有拘束力。然若住戶自行召開會議而非由合法召集人依法定程序召集者,或會議召集通知未符法定要件,將使該會議決議效力產生瑕疵。召集人不合法者,決議自始不成立而無效;召集合法但程序違法者,得提起撤銷之訴於三個月內。 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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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或規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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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規約與決議在法律性質上明顯不同。規約是具持續性、全面性與契約性質之自治規範,對全體住戶及其繼受人發生一般拘束力,其效力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擬定並明載特定事項。決議則為特定時間所為之行政性法律行為,須依法召集並表決始能成立,其效力有限且須受規約拘束。在公寓大廈治理中,兩者應配合運用,以確保社區管理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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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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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公寓大廈運作中極為重要的程序規範,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合法性與執行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以條例第31條為基本依據,除規約依法另有規定者外,均須符合人數及持分雙重比例門檻並經足夠同意比例方為有效,此標準係維持社區治理秩序與正當性之核心機制,不僅應為住戶熟知,更應於召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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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可否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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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召集人身分有其嚴謹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程序公正與住戶自治之正當性,召集人作為程序啟動之核心角色,其資格不得轉讓亦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唯有依管理條例規定進行互推或由主管機關指定方具合法性。對於現場住戶而言,若發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不具召集資格之人主導,應即時提出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救濟,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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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成之公寓大廈應由誰來成立管理委員會或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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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新建成公寓大廈應由起造人擔任初期管理責任之承擔者,在達成區分所有權人過半門檻後,負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法定義務,並須促成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確立社區之管理架構並依法報備主管機關,否則應視為違反法定職責,且一旦其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亦不得再主張管理或召集權限,屆時應由其他具資格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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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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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資格係法律所明定,非由任意住戶或個別成員得自行召開。無合法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所為之決議自始不生效力,不得視為有效,亦無需經法院撤銷。實務上應依據條例第25條機制,逐級推定召集人,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以維決議效力與程序正當性。唯有程序合法,始有可能對全體區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