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有什麼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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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核心組織,負責統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集體意志,決定與專有與共用部分管理、修繕、財務、重建與住戶行為規範相關之重大事項,其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下具有拘束全體住戶之法律效力,亦可作為訴訟上主張或管理執行之依據,對於公寓大廈自治與法律秩序之維護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

  •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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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 舊社區大樓大廈,如未訂立規約,有甚麼可以依循的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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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舊社區尚未訂立規約的情形,第一步應由住戶間互推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在此之前,得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之「第六十條規約範本」作為社區臨時性的管理依據,處理如管理費收取、公共區域維護、使用規範等社區重要事務。主管機關則得針對長期未成立管理組織之社區,進行輔導推動以促...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如何產生?一般住戶可當召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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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召集人制度之設計係建立在所有權與責任並行的原則上,藉由區分所有權人對社區管理之參與與互推機制,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以合法運作。對於尚未設立管理組織或管理人已離任之公寓大廈,應儘速依規程互推召集人,或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以啟動管理程序、維護社區秩序。此亦意謂每位區分所有權人除享有物權與管理利...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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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制度具有分階段之轉換特性,係為配合管理機構成立與實質管理能力之整合。初期過渡期間由互推產生召集人,其權限僅限於未成立正式管理機構之前;一旦成立管委會並由具區權人資格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則召集人職權依法應回歸該法定職位行使。至於原召集人是否仍能召集會議,應視是否具備法定身...

  • 大樓主委如何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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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樓主委若經證實不適任,住戶或管委會應本諸社區自治原則與條例規範,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合法程序罷免,並避免情緒對立或程序瑕疵所衍生的爭訟,必要時輔以柔性溝通與居中協調,使人事更替得以平穩過渡,社區運作持續順利。此一過程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區凝聚力與民主治理機制的實踐。 律師回答: 關...

  • 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之會議,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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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由無召集權人召開,其決議即屬無效,當事人得依法提起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救濟,不需另提撤銷訴訟;然為維社區正常運作,應依第25條規定,透過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合法召集人,重新召開會議確認先前內容,以利社區法治運作與住戶間之信賴安定。此亦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召集制度之根本目的。 ...

  • 區權會大家都愛來不來,有辦法通過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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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即使區權人對開會冷感,仍可透過再召集與合法門檻決議機制推動社區事務,只要程序正確、紀錄完整並依法送達,住戶仍有充足機會參與或反對,整體制度兼顧效率與權益保障,能因應當代社區多數人難以實體參與之實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參與區權會興致缺缺,甚至經常出現「大家都愛來不...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未盡法定義務召集會議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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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社區治理之核心,召集人負有重大職責,其若未依法召集會議,除面臨行政罰外,亦可能被解除其管理職位,或由主管機關介入指派他人接替。社區其他權利人則應善用條例第59條所提供之檢舉與救濟管道,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順利召開,維持住戶間的自主管理與公共事務之正常運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瀏覽次數:33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最重要之集體決策機關,其成員即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凡涉及重大管理、修繕、重建、基金用途或住戶處分事項,均須經由此一會議之決議方能生效。而會議召集人雖名義上僅負召集義務,實務上往往兼任主持人,對議程安排、通知程序與決議效力之影響深遠,堪稱社區自治制度中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角色。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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