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管委會辦事能力低落,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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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管委會之行為對住戶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造成實質損害,且可具體證明其行為屬於民法第535條所稱之不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民法第544條所規定的故意與重大過失,即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然而,是否成立該法條責任,仍需視具體情節、事證與法院認定為準。 律師回答: 當管委會制定的清洗決議造成高樓...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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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須符合以下幾個步驟與要件:首先,依會議性質由起造人、管理組織或住戶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人;其次,召集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並符合期限規定;最後,召集人應依條例進行議事主持,會議記錄應詳實、決議須符合法定定額始得生效。整體而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制度旨在透過民主機制使全...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到期未改選、管理負責人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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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未能完成改選時,其法律地位不再存續,應依條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此召集人即為管理負責人,負責處理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及代表社區對外事務,其職責將持續至新任管理委員會產生並報備為止。此一制度設計在確保管理不中斷之餘,亦強調程序合法與權限明確,...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於何時召集?主席有何資格?主要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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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與主持需依規定步驟,由合法召集人依法通知、公告召開;會議主席須具有主持會議程序及宣告決議成立與否之責任,其產生方式可由召集人兼任或現場推選。若會議程序或召集人資格不符,則所作決議即可能面臨撤銷風險,實務運作中不可不慎,並應以書面詳實記錄全程,供日後查驗與法律憑據,以保障全體區分所有...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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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召集人於實務運作中應詳實掌握每一程序細節,包括開會前通知時間、內容記載、議題公告、重召門檻與決議後程序等,始能確保會議結果具備法律效力,亦可有效凝聚社區共識,推動自治管理體系穩健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係公寓大廈管理制度運作之核心環節,其合法性將直接影響...

  • 舊社區大樓大廈,如未訂立規約,有甚麼可以依循的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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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舊社區尚未訂立規約的情形,第一步應由住戶間互推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在此之前,得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布之「第六十條規約範本」作為社區臨時性的管理依據,處理如管理費收取、公共區域維護、使用規範等社區重要事務。主管機關則得針對長期未成立管理組織之社區,進行輔導推動以促...

  •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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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 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之會議,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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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由無召集權人召開,其決議即屬無效,當事人得依法提起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救濟,不需另提撤銷訴訟;然為維社區正常運作,應依第25條規定,透過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合法召集人,重新召開會議確認先前內容,以利社區法治運作與住戶間之信賴安定。此亦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召集制度之根本目的。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可否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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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召集人身分有其嚴謹設計,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程序公正與住戶自治之正當性,召集人作為程序啟動之核心角色,其資格不得轉讓亦不得委託他人代行,唯有依管理條例規定進行互推或由主管機關指定方具合法性。對於現場住戶而言,若發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由不具召集資格之人主導,應即時提出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救濟,以確...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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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制度具有分階段之轉換特性,係為配合管理機構成立與實質管理能力之整合。初期過渡期間由互推產生召集人,其權限僅限於未成立正式管理機構之前;一旦成立管委會並由具區權人資格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則召集人職權依法應回歸該法定職位行使。至於原召集人是否仍能召集會議,應視是否具備法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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