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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主、建商權益應如何合建契約中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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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合建契約的合理權益設計,必須兼顧地主之土地價值與建商之營造開發利益,並就雙方在開發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其所需配合事項進行詳盡約定。從簽約主體的確認、房屋分配方式的計算、違約責任的安排、協助義務的明定、建照名義的使用、履約保證機制的設置,到解約條件與爭議處理方式的設計,均為保障雙方合理權益不可忽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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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可運用經費多少?區權人會議、規約如何決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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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委會雖具備公寓大廈日常管理及支出執行之權限,但其所有經費動支均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授權範圍內為限,若逾越應報請會議審議追認,尤其對涉及重大經費增列如管理公司調漲費用或續約之契約行為,原則上應交付會議討論通過始可執行。若現行社區無明文規範,儘速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或新增決議,設定合理動支上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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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可以收取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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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約定專用部分並非公寓大廈之共用空間,法律上應由該部分之使用人負責其維護與支出,管理委員會除非經區分所有權人合法決議,否則無權針對該部分收取管理費。原屬共用部分變更為專用部分時,應同步調整管理費分攤比例,並依區分所有權比例重新核定,否則將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與第18條精神,且可能導致住戶間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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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社區可以收取不同費率的管理費或停車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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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同一社區雖可依規約訂定不同管理費或停車管理費費率,但此等差異應基於合理依據,並考量實際使用狀況與成本負擔分配,且不得以「是否為住戶」作為唯一區分標準,更不得因管委會目的需要而形成對特定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不公平負擔。如若違反上述原則,即使經多數決表決通過,其規約亦可能因違反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憲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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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欠繳管理費惡習不改的住戶,祇能催討管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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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公寓大廈這類群體性共同生活社區中,管理費的定期繳納不僅是個人義務,更是整體居住品質的基礎保障,個別住戶如恣意怠於履行繳費責任,除自身將受法律追訴與財產執行風險外,嚴重者更可能被法院裁定強制遷離,失去居住權益。因此,無論基於法律義務或社區倫理,住戶均應按期繳納管理費,若有繳費困難或對費用計算有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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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嗎?1樓管理費竟比樓上層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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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理費雖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調整收取方式與金額,但其調整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與公平性原則,且不得以多數決為由任意加重特定少數戶別之負擔。店面戶若面臨不合理之收費決議,應依法行使查閱、異議與訴訟等救濟手段,並透過理性參與社區治理機制,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犯,亦促進整體社區運作朝向公正、透明與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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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公設項目需要花多久?檢查完畢,建商需要花多少時間修繕?複驗完需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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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整體公設點交程序從建商提供資料、檢驗前準備、正式點交、缺失修繕、最終複驗至移交完成,大約需耗時半年至一年。過程中若缺乏專業知識或法律認知,極易導致管委會被動或讓步,對社區長期維運不利。因此建議管委會可委託專業技師或律師協助參與驗收流程,確保檢測結果具備專業依據,並以書面文件完整建檔,如此方能保障全體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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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公管堵塞 清通費用該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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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廈公用管線堵塞而導致之修繕責任原則上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除非能明確歸責於特定住戶;若住戶已更替,則繼受人(即新住戶)應依條例規定繼受前住戶之義務,不得以非發生時點所有權人為由抗辯。新住戶一旦取得區分所有權,不論是否為新生費用,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與第24條規定,依法繳納由會議決議所生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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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前手未繳清之管理費,應否由後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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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費之繳納義務原則上專屬於登記所有權人,若前任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向其追償,不得對繼受人主張清償責任。繼受人僅自取得登記日起,依條例與規約對其持分負擔日後所生之管理費。除非能證明繼受人於交易時已明知且同意承擔該筆債務,否則縱使規約或會議決議要求後手負責,亦難構成繼受人之法定義務,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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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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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