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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是誰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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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購買中古屋時,尤其是頂樓單位,常會涉及到頂樓平台的使用權糾紛,特別是如果頂樓平台已經加蓋違建或花園。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民法相關條文,頂樓平台通常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並不屬於專有部分。這意味著所有住戶都有權使用頂樓平台,並且任何住戶都不能獨自占用或阻止其他住戶使用。此外,頂樓平台的使用方式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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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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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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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中那些共用部分不得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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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包括但不限於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等。約定專用部分需遵循相關法規,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並且不得有違法令使用限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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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空地的產權是誰?可以容許分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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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明示協議還是默示協議,只要能證明其存在,均具有法律效力並對所有相關方產生拘束力。對於後手的新屋主,在購置房屋前應積極查明共有空地的使用狀態,若有疑義可通過向原屋主、其他共有人或管理委員會了解相關情形,以免日後產生紛爭。同時,共有人之間若涉及共有物的使用或專用安排,無論是以書面明示或其他行為形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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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換電梯,1、2樓沒搭也要分擔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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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常見一樓或二樓住戶因以無需依賴電梯而抗拒分擔更換費用,但此舉缺乏法律依據。民法第799-1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之修繕及相關負擔應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除非社區規約另有約定,否則即無可豁免之例外。此處「應有部分」是指各戶對整棟建物共用部分的持分比例,而非依實際使用情形而定。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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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與各個買主約定公寓大樓的特定公共空間由特定買主使用,對於其他大樓住戶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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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本文涉及到契約成立的相關法律原則,特別是當事人之間表示意思一致的方式不一定要直接透過當事人本人,而可以透過第三人作為媒介來傳達,只要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目的,契約即可成立。在公寓大廈買賣的情境中,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共有部分或基地空地的使用權,這些共有人之間若已經約定了分管契約,即使其中一方共有人將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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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算雜物?可以放公寓走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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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公寓大廈中,住戶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間隔等共用部分堆置物品的問題相當常見,而針對此種情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已明文規定,住戶不得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進行營業使用,亦不得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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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社區)管委會容許主委霸佔共用部分,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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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應依法共同管理與使用,主委不得以權謀私,將法定空地據為己用停車,管理委員會更有法律責任應予制止,否則即構成違法或行政怠惰之事由。住戶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檢舉或訴請法院救濟,以保障自身應有之權益並維護社區整體秩序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公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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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頂漏水,管委會應負責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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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屋頂屬於共用結構,原則上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維護,並可透過管理費支應修繕。若管委會推諉不處理,住戶可透過催告、提告、或自行修繕後請求返還費用等方式維權。最根本的解方在於全體住戶應正視共用部分的管理責任,落實防水定期檢查與維修,透過管委會良好運作維持住戶生活品質,避免小病拖成大災。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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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鄰居在共同樓梯間私自裝監視器、感應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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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為避免此類爭議反覆出現,建議社區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社區管理規約,明確載明「不得於共用部分擅自裝設監視設備,違者經催告不改正者,得訴請拆除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等條文,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提升法定效力與執行力,保障社區公共空間之安全、秩序與居民隱私權。如此一來,才能兼顧居住安全與法律秩序,確保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