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委會不盡責,住戶應如何處理?住戶可以用拒繳管理費逼迫管委會重視我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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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和程序規定確實對於保持社區秩序和維護公共設施的運作至關重要。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是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執行,並且負責管理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公寓大廈,有法律程序可以通過推選管理負責人來確保社區的事務得以順利處理。此外,規約對於住戶的義務和社區秩序的維護也起著重...

  • 調漲管理費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老是流會,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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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第一次調整管理費之會議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最妥善且合法的做法,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同一議案再行表決,此時出席及表決門檻較低,更易達成社區共識與合法決議,並具備法律拘束力。反之,單純透過意向調查表或表格簽名收集住戶意見,即便形式上取得多數簽署,仍恐因欠缺會議通知、充...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為何?管委會主委不簽名在會議記錄、不公告給會議記錄全體住戶知悉,也不給閱覽,這樣會影響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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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之決議在法理上屬於準社團性之集體意思表示,一經合法成立,即對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發生拘束力,惟其前提為符合召集、通知、表決及程序等法定要件,否則即可能發生可撤銷、無效或不成立之法律效果,是以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審慎關注召開會議之合法性與決議內容之適法性,並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保障個人權...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於何時召集?主席有何資格?主要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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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與主持需依規定步驟,由合法召集人依法通知、公告召開;會議主席須具有主持會議程序及宣告決議成立與否之責任,其產生方式可由召集人兼任或現場推選。若會議程序或召集人資格不符,則所作決議即可能面臨撤銷風險,實務運作中不可不慎,並應以書面詳實記錄全程,供日後查驗與法律憑據,以保障全體區分所有...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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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依第34條送達,僅屬程序瑕疵,並不當然導致決議無效,除非係重召會議情形且未踐行第二項反對意見通知程序,方影響該決議之成立與否。實務執行上應確保會議紀錄之即時製作、依法公告及送達,以避免爭議發生並落入違法撤銷風險,確保社區運作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 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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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問卷方式可否視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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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問卷無法當然替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僅具有參考或輔助功能,不得作為決議之依據而付諸執行。僅有經正式會議決議授權所實施且執行方式合法之記名問卷調查,方有可能被視為具準決議效力,惟其仍應於事後公告並作成紀錄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因此,管理委員會為維護決策合法性與住戶權益,應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

  •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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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

  • 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瀏覽次數:46

     

    問題摘要: 以問卷或意願單直接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然不符條例所定之法定程序要件與決議機制,無法構成具法律拘束力之決議,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若以此為基礎辦理工程、收取費用或更動公共設施者,未來將有遭住戶主張無效之風險,建議仍應循法定程序進行會議召集與決議,並可輔以調查或問卷作為輔助工具,以提高社區共識與決策...

  • 區權會大家都愛來不來,有辦法通過決議嗎?

    瀏覽次數:38

     

    問題摘要: 即使區權人對開會冷感,仍可透過再召集與合法門檻決議機制推動社區事務,只要程序正確、紀錄完整並依法送達,住戶仍有充足機會參與或反對,整體制度兼顧效率與權益保障,能因應當代社區多數人難以實體參與之實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參與區權會興致缺缺,甚至經常出現「大家都愛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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