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廈管理費,空屋餘屋者需要繳納嗎?
瀏覽次數:511
問題摘要: 無論是否入住,購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後,即負有依比例分攤社區公共設施維護費用之義務,管理費並非單純為了實際使用所支付的價金,而是身為共有人所應負擔之共同義務,不得以未使用為由拒繳。惟若社區已依法通過有效規約另行約定者,則應尊重自治內容。若對規約內容或催繳行為有異議者,可於三個月內依法聲請法院撤銷或提起異...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瀏覽次數:479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
公寓大廈前手未繳清之管理費,應否由後手繼受?
瀏覽次數:468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費之繳納義務原則上專屬於登記所有權人,若前任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向其追償,不得對繼受人主張清償責任。繼受人僅自取得登記日起,依條例與規約對其持分負擔日後所生之管理費。除非能證明繼受人於交易時已明知且同意承擔該筆債務,否則縱使規約或會議決議要求後手負責,亦難構成繼受人之法定義務,管委...
-
可以用管委會未盡到管理維護責任拒繳管理費嗎?
瀏覽次數:339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未盡修繕、管理與維護責任為由,拒絕繳納管理費,因其繳費義務屬於對全體共有體系所應盡之法定義務,並不具備對價性,亦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加以抗拒。若住戶對管委會之管理表現不滿,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促使管理運作依法改進,而非單方面中止繳費,否則不但不符...
-
地主方應如何檢視合建契約?
瀏覽次數:251
問題摘要: 合建契約對地主而言絕非單一的形式性文件,而是一份涵蓋權利義務、風險分攤與糾紛處理的全方位協議。在面對建商所提出的標準合約時,地主不應草率簽署,更不宜僅聽信口頭承諾。契約條款應清楚載明各項關鍵事項,包括違約處理、保證金制度、履約期限、設計變更原則、印章管理及建照責任分工等,並建議由具經驗之律師協助審閱與...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社區什麼事項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瀏覽次數:183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體系之中樞機制,透過每年至少一次之例行會議及必要時之臨時會議,得以就公共基金使用、設施設備維護、住戶權益保障等議題作成集體決策,並依法形成對全體住戶具有拘束力之規約與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管理之核心機制,其所做之決議除涉及日常管理、財務調度、公共設施修繕、重建事...
-
公寓大廈之承租人是否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義務?
瀏覽次數:157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繳納法律上明文歸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並非當然義務人,惟倘若在租賃契約中載明承租人承擔繳納責任,則該義務僅限於當事人之間之契約關係而生,管理委員會不得以其為公法義務主體要求繳納。房東應妥善與承租人約定義務分擔事宜,並保留徵收憑證與清償紀錄,以供未來產生爭議時作為舉證基礎。對承租人而...
-
前任積欠社區管理費,後任來負責嗎?如果決議要求負擔,這種決議可以嗎?
瀏覽次數:150
問題摘要: 雖社區管理費屬維持共同生活秩序之必要開支,然其債權請求主體仍須限於積欠人本人,若將此責任逕加於繼受人,除有違債之相對性與法律明文外,亦損及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市場穩定,惟有當社區管理條文制度完整、資訊充分揭露且取得人明知並承諾承擔時,始可例外認定其具承接前任債務之法律效果。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便作成決議...
-
賣方積欠管理費,買方應否負責?
瀏覽次數:125
問題摘要: 若社區規約中已明文載明管理費之承擔義務可延伸至繼受人,而買方也同意承擔,則買方於受讓後確有繳納賣方積欠管理費的義務。反之,若無規約記載或事前買方未簽具任何債務承擔協議,則賣方積欠部分原則上仍應由其本人負責清償,管理委員會不得逕向買方請求。倘若買方已基於契約或交接時承諾承擔,則實務上將被視為同意債務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