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管理費未繳,管委會應向承租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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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樓管理費雖可能在實際上由承租人支付,然法律上之繳納義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應以所有權人為債權請求對象,而非任意對承租人採取追繳或懲罰性措施,否則不僅無法合法催收,亦可能衍生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進而損害社區聲譽與管理秩序。為有效處理租賃戶所衍生之管理費爭議,管委會除應正確認定繳費義務人外,亦宜研擬...

  • 大廈公管堵塞 清通費用該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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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廈公用管線堵塞而導致之修繕責任原則上應由全體住戶共同負擔,除非能明確歸責於特定住戶;若住戶已更替,則繼受人(即新住戶)應依條例規定繼受前住戶之義務,不得以非發生時點所有權人為由抗辯。新住戶一旦取得區分所有權,不論是否為新生費用,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與第24條規定,依法繳納由會議決議所生之公...

  • 可以用管委會未盡到管理維護責任拒繳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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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未盡修繕、管理與維護責任為由,拒絕繳納管理費,因其繳費義務屬於對全體共有體系所應盡之法定義務,並不具備對價性,亦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加以抗拒。若住戶對管委會之管理表現不滿,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程序或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促使管理運作依法改進,而非單方面中止繳費,否則不但不符...

  • 前任積欠社區管理費,後任來負責嗎?如果決議要求負擔,這種決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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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雖社區管理費屬維持共同生活秩序之必要開支,然其債權請求主體仍須限於積欠人本人,若將此責任逕加於繼受人,除有違債之相對性與法律明文外,亦損及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市場穩定,惟有當社區管理條文制度完整、資訊充分揭露且取得人明知並承諾承擔時,始可例外認定其具承接前任債務之法律效果。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便作成決議...

  • 地主方應如何檢視合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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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合建契約對地主而言絕非單一的形式性文件,而是一份涵蓋權利義務、風險分攤與糾紛處理的全方位協議。在面對建商所提出的標準合約時,地主不應草率簽署,更不宜僅聽信口頭承諾。契約條款應清楚載明各項關鍵事項,包括違約處理、保證金制度、履約期限、設計變更原則、印章管理及建照責任分工等,並建議由具經驗之律師協助審閱與...

  • 住戶可以用管委會未盡到管理維護責任拒繳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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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住戶不得以「管委會未盡管理責任」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繳管理費,管理費屬於公共基金來源,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皆有依法繳納義務,不論個人對管委會管理作為是否滿意,皆不能免除繳費責任。若住戶欲追究管委會之責,應循正式法律程序處理,以維護社區治理秩序並保障個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社區什麼事項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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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體系之中樞機制,透過每年至少一次之例行會議及必要時之臨時會議,得以就公共基金使用、設施設備維護、住戶權益保障等議題作成集體決策,並依法形成對全體住戶具有拘束力之規約與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管理之核心機制,其所做之決議除涉及日常管理、財務調度、公共設施修繕、重建事...

  • 公寓大廈之承租人是否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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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繳納法律上明文歸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並非當然義務人,惟倘若在租賃契約中載明承租人承擔繳納責任,則該義務僅限於當事人之間之契約關係而生,管理委員會不得以其為公法義務主體要求繳納。房東應妥善與承租人約定義務分擔事宜,並保留徵收憑證與清償紀錄,以供未來產生爭議時作為舉證基礎。對承租人而...

  • 賣方積欠管理費,買方應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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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社區規約中已明文載明管理費之承擔義務可延伸至繼受人,而買方也同意承擔,則買方於受讓後確有繳納賣方積欠管理費的義務。反之,若無規約記載或事前買方未簽具任何債務承擔協議,則賣方積欠部分原則上仍應由其本人負責清償,管理委員會不得逕向買方請求。倘若買方已基於契約或交接時承諾承擔,則實務上將被視為同意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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