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廈管理費,空屋餘屋者需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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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否入住,購屋人取得區分所有權後,即負有依比例分攤社區公共設施維護費用之義務,管理費並非單純為了實際使用所支付的價金,而是身為共有人所應負擔之共同義務,不得以未使用為由拒繳。惟若社區已依法通過有效規約另行約定者,則應尊重自治內容。若對規約內容或催繳行為有異議者,可於三個月內依法聲請法院撤銷或提起異...

  • 大樓電梯漏水,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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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電梯漏水如無法確認源自特定住戶,應由全體住戶按比例共同負擔,若管委會要求個別住戶打除廁所進行檢查且費用全數自負,此舉於法律上需有相當之可歸責性與證據基礎,否則即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範與住戶權益保障原則,建議住戶遇此情形應積極提出異議與法律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 出租房屋之管理費應由何人繳納?房客沒依約繳,房東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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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樓管理費原則上應由登記上的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除非社區規約明定且承租人同意負擔,否則管理委員會僅得向所有權人請求。房東若與房客約定由後者負擔管理費,僅具內部契約拘束力,如房客違約不繳,房東仍須補繳管理費後,另行循民事途徑請求償還或終止租約。為避免爭議,房東於出租時應將管理費負擔明文列入租約,並可考慮每...

  • 住戶可以用管委會未盡到管理維護責任拒繳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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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住戶不得以「管委會未盡管理責任」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繳管理費,管理費屬於公共基金來源,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皆有依法繳納義務,不論個人對管委會管理作為是否滿意,皆不能免除繳費責任。若住戶欲追究管委會之責,應循正式法律程序處理,以維護社區治理秩序並保障個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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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符合法律規範前提下,得於特定目的內公布積欠管理費住戶之姓名,前提為應以社區規約明定揭露原則與程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比例原則與資料最小化原則行之。此舉若適當施行,既可維持社區財務秩序、督促義務履行,亦可兼顧個人資料保障,平衡社區治理與住戶權益之法律界線。 律師回答...

  • 公用糞管滲漏 釘子戶不配合修繕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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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對於公用糞管滲漏這類涉及全體住戶利益的修繕事項,管委會於程序完備且會議決議通過後,即得依法推動工程,並得以書面通知不配合住戶要求其協助,若仍無回應,則可透過司法程序取得裁定進行強制執行,同時保留事後請求墊付款返還的法律權利。這也是維持公寓整體結構安全與居住品質的基本制度保障。 律師回答: ...

  • 大樓管委會辦事能力低落,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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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管委會之行為對住戶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造成實質損害,且可具體證明其行為屬於民法第535條所稱之不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民法第544條所規定的故意與重大過失,即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然而,是否成立該法條責任,仍需視具體情節、事證與法院認定為準。 律師回答: 當管委會制定的清洗決議造成高樓...

  • 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的公共基金因為區分所有權讓售他人,可否請求管理委員會退還己繳交之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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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於讓售不動產時,所繳之公共基金不得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退還,因其已轉化為社區全體區權人共同使用之財源,其使用權利與負擔義務已隨所有權移轉而歸屬於新權利人,原繳納人已喪失個別支配與請求權。若雙方有私下約定可為內部結算,但此不影響管理委員會之財務處理及基金歸屬原則。此一制度設計乃為確保公寓大廈公共...

  • 積非成是?住戶要求通知可以在樓梯間堆放雜物,這樣是否合法?

    瀏覽次數:225

     

    問題摘要: 大樓建築物及其共用部分的使用及管理,雖然基於多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自治決議或規約內容,得為約定及調整,惟該等約定不得逾越法定規範。亦即,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個別住戶,不論其基於所有權、使用權或經會議決議所享有之管理、使用、收益等權利,均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身之強...

  • 對於大樓組織成立前管理費或財源漏口,住戶是否要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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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不論該大樓是否成立管委會,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所有人即負有按比例分攤共用部分修繕費及相關維護費用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主張「未成立管委會」為由拒絕繳納。倘若住戶認為現行的繳費規定明顯不合理、損害其權益,可依規定尋求法院撤銷該規約,但在未經法院撤銷前,仍須遵守並繳費。如此安排有助於確保公寓大廈長期管理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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