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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法律人數,能否降低出席標準或以私下簽名方式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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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若未達法定或規約所定出席與表決標準,即屬無效或得撤銷決議,事後補簽名或私下補足人數無法補正程序瑕疵,且可能引發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正確作法應依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開會議,或藉由合法程序修改規約調整門檻,以制度性解決人數不足之問題,確保社區運作穩定並避免爭訟。 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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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住戶積欠管理費,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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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處理住戶積欠管理費問題,應以尊重法律程序與社區整體利益為原則。管委會可循行政與司法雙軌並行之方式,於合理限度內執行催繳措施。不得採取禁止使用電梯、拒絕出入等自力救濟方式,也不應擅自丟棄住戶財物或以言語羞辱催繳,以免衍生更多民刑事責任。若管理費欠繳問題導致社區運作困難,應透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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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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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公寓大廈運作中極為重要的程序規範,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合法性與執行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以條例第31條為基本依據,除規約依法另有規定者外,均須符合人數及持分雙重比例門檻並經足夠同意比例方為有效,此標準係維持社區治理秩序與正當性之核心機制,不僅應為住戶熟知,更應於召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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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得否以鼓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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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以投票、舉手、點名或簽名表決等方式進行決議,並確實記錄出席與表決結果,避免以鼓掌此類難以驗證之方式為之。唯有如此,始能保障決議程序之合法性、決議內容之正當性,以及維護全體住戶對決議結果之信賴與尊重,進而確保社區治理的安定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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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表決人數為何?如果出席人數始終不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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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條例規定須具備特定出席與表決門檻,以確保決議具備合法性與代表性,當首次會議人數不足時,可依第32條規定進行重新召集,以較低門檻完成表決程序,此為法律所容許之補正機制,避免社區決策因程序門檻而陷入僵局。唯召集人仍應恪守通知、記錄與公告等程序義務,並確保表決具備公開、透明與可驗證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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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或沒有人反對就成立,所提議案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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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議案之通過,不應僅以鼓掌方式或無人反對方式進行,而應依照法律與會議規範,採用明確具體且具可查證之表決形式,確保決議程序合法有效,並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程序參與權與實體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公寓大廈自治與管理制度中最高意思形成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