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法律人數,能否降低出席標準或以私下簽名方式補足人數?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若未達法定或規約所定出席與表決標準,即屬無效或得撤銷決議,事後補簽名或私下補足人數無法補正程序瑕疵,且可能引發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正確作法應依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開會議,或藉由合法程序修改規約調整門檻,以制度性解決人數不足之問題,確保社區運作穩定並避免爭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管理中的最高意思機關,對於社區重大事務的決策具決定性地位,因此,法律對其召開與決議程序訂有嚴格規範,尤其是出席與表決門檻之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該標準旨在確保決議能真正代表社區大多數人的共同意思,維護公共利益與法定程序之正當性。然而,在實務運作中,經常發生區分所有權人未積極參與、會議出席人數不足的情況。面對這種困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提供了解決之道,規定若首次會議無法達到前揭門檻,則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在重新召集的會議中,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只需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且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作成有效決議。該決議之會議紀錄並應於會後依法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各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提出反對意見,若反對者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全體半數,則該決議視為成立。
 
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保留對議案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檢視空間,另一方面也避免因首次會議流會而致社區事務無法推展的僵局。儘管法律提供再議機制解決首次會議出席不足問題,但實務上仍有部分社區為求順利推動議案,選擇以事後補簽名方式填補出席簽到名冊,或以私下簽署方式補足人數。此種作法不僅違反程序正義,更可能構成法律上無效之決議,甚至涉有偽造文書之風險。實務見解亦明確指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過程,應於會議當場進行並記錄於會議紀錄之中,事後補簽或補填人數者,皆不得認為有效出席。
 
此類瑕疵決議,一旦影響到區分所有權人權益,則當事人得依民法第56條類推適用,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或確認其無效。依該條第一項規定,若決議因召集程序或方法違反法律,經當場提出異議者,得於三個月內聲請撤銷;第二項則明定,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即屬無效,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得隨時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故於程序有瑕疵或實體內容違法時,受影響住戶有明確法律救濟路徑可循。
 
因此,為避免決議因程序不正或表決不符法定門檻而無效,召集人與管理委員會應嚴格依規辦理,確實掌握出席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並依規定完成通知、簽到、會議紀錄及公告等程序。如社區出席意願長期偏低,可透過規約訂定較寬鬆之決議門檻,惟此仍須經現行法定門檻同意始得有效調整,亦應考慮社區特性與公平原則,避免設定過低門檻造成少數主導或多數權益受損之情形。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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