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得否以鼓掌通過?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以投票、舉手、點名或簽名表決等方式進行決議,並確實記錄出席與表決結果,避免以鼓掌此類難以驗證之方式為之。唯有如此,始能保障決議程序之合法性、決議內容之正當性,以及維護全體住戶對決議結果之信賴與尊重,進而確保社區治理的安定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之決議須符合特定的出席與同意門檻,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決議程序上,應具備明確、可供查證之表決方式。
 
實務上常見部分社區為求會議簡化或節省時間,常以鼓掌方式表示贊同某項議案是否通過,然此方式因無法準確辨別每一位出席人之實際表決意旨,如系贊成、反對或棄權,導致後續在確認是否符合法定決議門檻時無從查考,極可能因未能清楚記載表決情形而使該決議欠缺法律效力,甚至被視為無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若欲生效,依第31條規定,原則上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倘若會議依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時,則出席門檻降為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五分之一以上,表決則須達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同意,並需於七日內未達過半反對者,始視為決議成立。
 
以上所示,不論係初次召集或重開之會議,皆需明確計算出席人數與同意比例,且這些數據須詳實載明於會議紀錄中,並依第34條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若僅以鼓掌方式通過決議,會議紀錄難以具體揭示何人出席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贊成與否等關鍵資訊,將無法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符合上述法定門檻,進而產生決議無效或可爭訟之疑慮。
 
再者,第27條亦對表決權之計算作出明確限制,例如:若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總比例五分之一以上,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或單一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個數超過全部總和之五分之一,亦同。因此會議表決過程中應逐一比對個別權人持有比例與專有部分數量,始能準確核對表決權限度,進一步判定該議案是否合法通過。
 
鼓掌通過因未具備明確之人數統計與權利計算,將使相關限制規定形同虛設。此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往往涉及社區公共利益及各權利人之私有財產使用、修繕、管理與改良,甚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與住戶之遷離,非僅形式上取得多數意見即可生效,而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與表決方式施行,以確保正當性與合法性。若日後住戶就該決議提起異議或訴訟,法院將依據是否踐行法定程序與明確表決之事實審理,若僅以鼓掌方式未經詳實記錄與計算,該議案極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程序而無效,對社區治理造成實質影響。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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