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或沒有人反對就成立,所提議案是否生效?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議案之通過,不應僅以鼓掌方式或無人反對方式進行,而應依照法律與會議規範,採用明確具體且具可查證之表決形式,確保決議程序合法有效,並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程序參與權與實體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公寓大廈自治與管理制度中最高意思形成機關,其所通過之議案具有法律上拘束力,因此有關會議中議案之通過程序與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與相關會議規範之要求,始能確保決議效力無虞。針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案僅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或「無人反對即成立」之情形,是否足以構成有效決議,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會議規範加以分析。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對會議表決之形式作出具體規定,然而為維持會議程序的明確性與可證性,實務上通常須參考「會議規範」所訂明的程序與方法。
 
依會議規範第55條,法定的表決方式包括舉手表決(或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及投票表決等五種,均係為確保出席人之表決行為具體可辨、記錄明確,以便日後查驗及確認其是否合法成立。反觀「鼓掌通過」或「無人反對即成立」,未列入上述表決方式,且其結果無法提供明確人數與表決比例之佐證,無從驗證是否達到條例第31條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等決議門檻,顯有不妥。
 
再依會議規範第60條第1項所規定,所謂「無異議認可」僅限於例行性事項或無爭論事項,例例如會議議程通過、臨時提案列入討論、討論終結、會議延期等,而非針對重大實體事項之實質表決。即使第60條第2項允許對部分議案可採「無異議認可」方式為之,亦特別排除主動議與修正動議,例如住戶規約之訂定與變更,即不得以「無異議」方式通過,須有明確、積極的意思表示行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如涉及規約之修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與第31條規定,須有出席與同意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達一定標準,並不得僅以形式性徵詢或默示同意方式取代正式表決。
 
因此,若以主席宣稱「沒有人反對」即視為通過,不僅未能確保所有出席人明確表態,亦無從計算其區分所有權比例與法定決議門檻是否達成,此類決議程序恐將因違反法定表決要件而被認定無效。依民法第56條,非法人團體性質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決議之成立仍須踐行正當程序,若召集或表決過程違反法令或未踐行必要要件,所作決議即屬可撤銷或無效。
 
僅以口頭徵詢、鼓掌表示等方式通過重大議案,並未足以證明已取得合法決議門檻,極可能影響決議效力。因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欲對涉及住戶權利義務之議案作出合法決議,應採明確、可查證之表決方式,並於會議紀錄中詳細記載各表決結果與出席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俾利日後依據。否則,即使當下會議無人反對或氣氛融洽,但因程序瑕疵致決議無效,不僅浪費社區資源,更可能引發住戶後續之爭議與訴訟。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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