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表決人數為何?如果出席人數始終不足怎麼辦?

06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條例規定須具備特定出席與表決門檻,以確保決議具備合法性與代表性,當首次會議人數不足時,可依第32條規定進行重新召集,以較低門檻完成表決程序,此為法律所容許之補正機制,避免社區決策因程序門檻而陷入僵局。唯召集人仍應恪守通知、記錄與公告等程序義務,並確保表決具備公開、透明與可驗證之特性,方能真正實現住戶自治與社區和諧發展的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設的重要意思決定機關,其召開與決議程序有著嚴格的法定人數門檻,以確保所作決議真正反映全體所有權人之共同意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非規約另有特別規定,應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方可作成有效決議。這項設計目的在於兼顧人數與權利比例,使重要社區決策具備廣泛基礎。
 
然而,在實務上,由於住戶生活繁忙、社區凝聚力薄弱或缺乏對議題之關注,經常出現出席率不足導致無法有效決議的窘境,使社區公共事務推動困難,進而影響公共設施修繕、管理費調整、規約制定等應辦事項的正常運作。
 
對此情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即提供一套補正機制,允許召集人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並以較低之出席及決議門檻作為第二階段的決策基礎。依該條規定,重新召集之會議,除規約另有出席人數之規定外,須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方可作成決議。此舉實質上兼顧社區事務之推展與民主正當性,在第一次會議難以達成決議時提供可行解方,但仍維持合理出席與表決門檻以防止少數人壟斷決策。
 
且依第32條第2項規定,重新召集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開放七日內提出書面反對意見。如無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比例提出反對,即推定決議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此一設計兼顧效率與保障權益,確保重大決策在出席率不足時仍可形成有效結果,同時給予非出席人補充表態之空間,避免程序瑕疵或事後爭議。
 
然而,若連第二次會議亦無法達到五分之一出席門檻,或決議遭多數反對意見否決,則社區應考慮透過規約調整決議標準或增設激勵機制,如降低初次會議門檻、提高出席誘因、鼓勵委託投票等,以提升區分所有權人參與度。
 
此外,透過電子會議、線上表決或提前發送議案說明書等方式,亦能促進住戶理解議題並踴躍表達意見。倘若因長期人數不足導致重大管理事項難以推動,致社區治理癱瘓,則可能涉及管理失靈問題,主管機關得介入輔導或指派臨時管理負責人,以維護公共利益及住戶基本權益。

-房地-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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