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瀏覽次數:903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依第34條送達,僅屬程序瑕疵,並不當然導致決議無效,除非係重召會議情形且未踐行第二項反對意見通知程序,方影響該決議之成立與否。實務執行上應確保會議紀錄之即時製作、依法公告及送達,以避免爭議發生並落入違法撤銷風險,確保社區運作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
汽車停車位可否停機車?
瀏覽次數:851
問題摘要: 在汽車停車位停放機車是否合法,並無一體適用的標準,需依各社區自身所訂之規約為準。若規約已明文禁止,則即使是產權人亦須遵守,否則將面臨管委會勸導、舉發乃至法律爭議。反之,若規約未禁止,住戶合理使用私人產權停放機車,自無違法之虞。整體而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保障住戶產權自由,但其精神更著重於社區秩序與安全...
-
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瀏覽次數:757
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
規約是否可以溯及既往?規約中訂明不准養寵物,或停車位不准同時停機車及汽車,是否可以拘束舊住戶?
瀏覽次數:748
問題摘要: 雖然社區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規約制度,建立必要的管理規範,以維護居住秩序與公共利益,但仍須尊重法律基本原則,特別是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規約與會議決議雖然經多數決定,仍不得作為變更既有住戶原有合法權益之工具,否則可能因違反法律原則而遭法院認定無效。唯有在制定規約時充分尊重過去既存法律關係,...
-
租屋者不得優先租車位的決議,這樣合法嗎?
瀏覽次數:739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雖允許社區透過規約或住戶會議對共用設施的使用方式作特別約定,但該條亦明文規定,規約中之特別約定須具備特定要件,且不得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若新決議之停車位分配方式,明顯對租屋住戶施加不利益,而無合理依據或補償機制,亦可依民法第799-1條規定,認為其內容顯失公...
-
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決議是否有效?
瀏覽次數:724
問題摘要: 若未遵期通知或未載明開會內容,導致區分所有權人無法知悉議案實質內容,影響其參與及表決權利,即使實際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仍可能因召集程序瑕疵遭法院撤銷。法院在審理是否撤銷該決議時,會審酌是否對區分所有權人造成程序上實質不利益,是否有提出異議及其權利是否受損,並非形式上違反即一律撤銷。 律師回答: ...
-
社區管理費怎收,「規約」說了算,可以授權管委會自行決定嗎?
瀏覽次數:714
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明訂管理費繳納方式細節,但已授權社區住戶可透過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訂管理細節。管理委員會若無明文授權,則不得片面改變管理費繳納方式或強制住戶吸收手續費,否則將可能構成越權決策,甚至損及住戶權益。住戶有權要求決策透明,並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檢討與確認繳費方式與費用安排,確保社...
-
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決議是否有效?
瀏覽次數:709
問題摘要: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與決議過程中,確認出席人數及其比例符合條例或規約規定,為決議有效性之關鍵,否則即便實際作成決議,其效力亦有高度爭議。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或是規約所訂定之出席人數,但在場之區分所有權人仍作成決議時,其效力為何,司法實務上意見先後曾有不同,區分所...
-
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瀏覽次數:576
問題摘要: 以問卷或意願單直接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然不符條例所定之法定程序要件與決議機制,無法構成具法律拘束力之決議,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若以此為基礎辦理工程、收取費用或更動公共設施者,未來將有遭住戶主張無效之風險,建議仍應循法定程序進行會議召集與決議,並可輔以調查或問卷作為輔助工具,以提高社區共識與決策...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有什麼權限?
瀏覽次數:575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核心組織,負責統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集體意志,決定與專有與共用部分管理、修繕、財務、重建與住戶行為規範相關之重大事項,其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下具有拘束全體住戶之法律效力,亦可作為訴訟上主張或管理執行之依據,對於公寓大廈自治與法律秩序之維護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