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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是否可以溯及既往?規約中訂明不准養寵物,或停車位不准同時停機車及汽車,是否可以拘束舊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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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然社區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規約制度,建立必要的管理規範,以維護居住秩序與公共利益,但仍須尊重法律基本原則,特別是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規約與會議決議雖然經多數決定,仍不得作為變更既有住戶原有合法權益之工具,否則可能因違反法律原則而遭法院認定無效。唯有在制定規約時充分尊重過去既存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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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可以當大樓主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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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是否可由非所有權人擔任主委,關鍵在於規約是否已明定限制。若規約已有明定需為所有權人者,即不得由非所有權人擔任主委。若無此限制,則住戶(包括所有權人配偶、承租人等)經會議合法選任者即可擔任主委。若當前規約限制過嚴,不符社區實際需要,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提出規約修正案,召開會議討論並通過修改,方能解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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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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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依第34條送達,僅屬程序瑕疵,並不當然導致決議無效,除非係重召會議情形且未踐行第二項反對意見通知程序,方影響該決議之成立與否。實務執行上應確保會議紀錄之即時製作、依法公告及送達,以避免爭議發生並落入違法撤銷風險,確保社區運作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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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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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與決議過程中,確認出席人數及其比例符合條例或規約規定,為決議有效性之關鍵,否則即便實際作成決議,其效力亦有高度爭議。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或是規約所訂定之出席人數,但在場之區分所有權人仍作成決議時,其效力為何,司法實務上意見先後曾有不同,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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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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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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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有多少人出席、多少人同意才能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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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效力,須以合法召集程序、法定出席及表決標準為基礎,原則上依第31條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若未達成,則依第32條程序召開再議會議,出席門檻及表決比例得以降低,惟需完成會議紀錄送達與公告後,經七日內無過半數反對意見方得成立。此制度設計兼顧社區自主管理實務與程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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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有什麼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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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公寓大廈管理制度下核心組織,負責統合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集體意志,決定與專有與共用部分管理、修繕、財務、重建與住戶行為規範相關之重大事項,其決議在符合程序要件下具有拘束全體住戶之法律效力,亦可作為訴訟上主張或管理執行之依據,對於公寓大廈自治與法律秩序之維護至為關鍵。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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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大家都愛來不來,有辦法通過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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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即使區權人對開會冷感,仍可透過再召集與合法門檻決議機制推動社區事務,只要程序正確、紀錄完整並依法送達,住戶仍有充足機會參與或反對,整體制度兼顧效率與權益保障,能因應當代社區多數人難以實體參與之實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參與區權會興致缺缺,甚至經常出現「大家都愛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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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停車位可否停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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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汽車停車位停放機車是否合法,並無一體適用的標準,需依各社區自身所訂之規約為準。若規約已明文禁止,則即使是產權人亦須遵守,否則將面臨管委會勸導、舉發乃至法律爭議。反之,若規約未禁止,住戶合理使用私人產權停放機車,自無違法之虞。整體而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保障住戶產權自由,但其精神更著重於社區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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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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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未遵期通知或未載明開會內容,導致區分所有權人無法知悉議案實質內容,影響其參與及表決權利,即使實際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仍可能因召集程序瑕疵遭法院撤銷。法院在審理是否撤銷該決議時,會審酌是否對區分所有權人造成程序上實質不利益,是否有提出異議及其權利是否受損,並非形式上違反即一律撤銷。 律師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