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位可否停機車?
04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汽車停車位停放機車是否合法,並無一體適用的標準,需依各社區自身所訂之規約為準。若規約已明文禁止,則即使是產權人亦須遵守,否則將面臨管委會勸導、舉發乃至法律爭議。反之,若規約未禁止,住戶合理使用私人產權停放機車,自無違法之虞。整體而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保障住戶產權自由,但其精神更著重於社區秩序與安全的維護,因此住戶應尊重並理解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而若對既有規約存有異議,也應善用法律賦予的撤銷或變更程序,循序漸進以達共識與合法化使用,避免衝突與法律風險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寸土寸金的都市生活中,地下室停車位成為極其珍貴的資產,而不少住戶因尚未購車,便將已購之汽車停車位暫時停放機車或其他非汽車類型交通工具,以便利用有限空間。然而,這種行為是否屬於合法使用?能否受到管委會干涉,便成為不少住戶實務上的疑問。根據目前法律及實務運作,關鍵並非在於該停車位是否屬於私人產權,而在於社區管理所依循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依該條例所設立的「社區規約」是否有明文禁止。也就是說,停車位是否能停機車,最終要視社區規約如何訂定。因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精神中,規約具社區自治的法律地位,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之規約,是全體住戶都必須遵守的社區管理最高準則。
若某社區的規約明文禁止汽車停車位停放機車,則即使該位屬於個別住戶之產權,其使用亦應受到規約所拘束。原因在於,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秩序與安全,往往高於個別住戶對於私產的絕對使用自由。
而這一制度設計,正是基於公寓大廈建築型態下共用空間的高度依存性所生。例如,機車塞於汽車後方可能阻礙他人通行,甚至於火災或緊急狀況時形成逃生障礙,因此即使出於暫時用途,仍需尊重多數住戶依據規約所作出的自治決定。這種規約的內容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多數決機制決定。若未違反其他法令且於法定程序內決議成立,即具有拘束效力。
當然,若原規約中未明文禁止,則住戶於私人停車位暫放機車或其他物品,原則上並無違法之虞,除非其使用已妨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安全,例如停放位置超出範圍、造成通道阻塞、火警逃生路線受阻等。實務上,也有不少社區透過彈性規約,允許汽車位暫放機車,但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不得逾越停車格線、不得堆放雜物等,以維持秩序與空間利用效率。
若住戶對於現行規約內容不服,認為禁止使用汽車位停放機車之規定顯失公平,亦可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在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請求。這一條文主要保障少數住戶在面對多數決壓力下,其正當權益不被不當犧牲。例如社區住戶總數中有大量無車戶,而社區卻片面強制停車位不得停機車,甚至未留任何彈性條件,則可能被認為已逾越合理管制範圍。
此外,若有意變更原規約內容,例如欲將禁止汽車位停機車改為准許或依附條件使用,則應於下一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動議,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訂人數與持份比例之門檻,取得合法決議,始得變更規約,使其對社區所有住戶產生拘束效力。此亦體現了法律鼓勵社區自治、兼顧少數保障與多數秩序的制度精神。
-房地-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相關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民法第79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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