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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臨時動議改選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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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已明文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此規定具法律拘束力,不因多數人同意而例外適用。倘若會議通知未揭示該項議題,即不得當日臨時動議討論或決議,違反者其結果將屬程序違法,易遭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應秉持程序正當原則,共同維護社區治理秩序與法治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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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法律或規約所定之出席人數,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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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與決議過程中,確認出席人數及其比例符合條例或規約規定,為決議有效性之關鍵,否則即便實際作成決議,其效力亦有高度爭議。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未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或是規約所訂定之出席人數,但在場之區分所有權人仍作成決議時,其效力為何,司法實務上意見先後曾有不同,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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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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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之罷免雖非不得由臨時動議提出,但須視公寓大廈之規約是否對罷免程序作有特別規定,若無明文限制臨時動議提案,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於會中提出罷免案,但決議程序須符合條例所定之法定要件與比率,始得生效,並建議於會議紀錄中詳實記載罷免提案之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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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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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須符合以下幾個步驟與要件:首先,依會議性質由起造人、管理組織或住戶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人;其次,召集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並符合期限規定;最後,召集人應依條例進行議事主持,會議記錄應詳實、決議須符合法定定額始得生效。整體而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制度旨在透過民主機制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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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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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公寓大廈運作之中樞,其召開程序、表決門檻與決議效力均有明確法定規範,對社區管理與權益保障具關鍵作用。區分所有權人應積極參與,善用法定機制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方能共同維護社區秩序與居住品質,實現自治管理與公平正義之理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據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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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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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召集人於實務運作中應詳實掌握每一程序細節,包括開會前通知時間、內容記載、議題公告、重召門檻與決議後程序等,始能確保會議結果具備法律效力,亦可有效凝聚社區共識,推動自治管理體系穩健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係公寓大廈管理制度運作之核心環節,其合法性將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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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問題,究竟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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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不足問題應採多元配套策略,除依法召開與適用條例第32條補件機制外,更應積極推動並合法鼓勵代理出席制度,使社區在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效率的基礎上,得以健全而穩定地處理各項共同事務,實現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治理之法律精神與社區自治之價值。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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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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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未遵期通知或未載明開會內容,導致區分所有權人無法知悉議案實質內容,影響其參與及表決權利,即使實際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仍可能因召集程序瑕疵遭法院撤銷。法院在審理是否撤銷該決議時,會審酌是否對區分所有權人造成程序上實質不利益,是否有提出異議及其權利是否受損,並非形式上違反即一律撤銷。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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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可否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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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以問卷或意願單直接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然不符條例所定之法定程序要件與決議機制,無法構成具法律拘束力之決議,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若以此為基礎辦理工程、收取費用或更動公共設施者,未來將有遭住戶主張無效之風險,建議仍應循法定程序進行會議召集與決議,並可輔以調查或問卷作為輔助工具,以提高社區共識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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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主委如何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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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樓主委若經證實不適任,住戶或管委會應本諸社區自治原則與條例規範,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合法程序罷免,並避免情緒對立或程序瑕疵所衍生的爭訟,必要時輔以柔性溝通與居中協調,使人事更替得以平穩過渡,社區運作持續順利。此一過程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區凝聚力與民主治理機制的實踐。 律師回答: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