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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何撤銷或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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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管理委員會執行公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確認了新屋主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上有適格被告的身份。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和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時,適用民法中關於總會決議撤銷與無效的規定。具體而言,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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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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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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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盡責,住戶應如何處理?住戶可以用拒繳管理費逼迫管委會重視我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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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相關規定和程序規定確實對於保持社區秩序和維護公共設施的運作至關重要。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是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執行,並且負責管理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和維護。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公寓大廈,有法律程序可以通過推選管理負責人來確保社區的事務得以順利處理。此外,規約對於住戶的義務和社區秩序的維護也起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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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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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非常重要,而且必須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必須依上述規定,始為適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透過第25條至第28條等條文,已建立一套明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制度,涵蓋起造人召集第一次會議、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召集定期與臨時會議、區分所有權人互推召集人及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等多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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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於何時召集?主席有何資格?主要任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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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與主持需依規定步驟,由合法召集人依法通知、公告召開;會議主席須具有主持會議程序及宣告決議成立與否之責任,其產生方式可由召集人兼任或現場推選。若會議程序或召集人資格不符,則所作決議即可能面臨撤銷風險,實務運作中不可不慎,並應以書面詳實記錄全程,供日後查驗與法律憑據,以保障全體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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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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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最常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應該是管委會主委,然有時會因為主任委員條件不符、選舉過程瑕疵或未即時改選等原因,使得召集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進而造成該次所召開之會議不復存在,所以在召集區權人會議時,務必要多加留意,以免勞師動眾卻是徒勞無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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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應由誰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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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持人即主席,原則上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召集人擔任,若召集人不願主持,則應由出席人員推選產生,並不限制其必須為召集人本人。主持人之產生程序關係會議合法性與後續決議效力,若主持程序發生瑕疵,如由無資格者擔任或未經推選而自行主持,則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導致該次會議所為決議有遭撤銷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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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如何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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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須符合以下幾個步驟與要件:首先,依會議性質由起造人、管理組織或住戶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人;其次,召集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並符合期限規定;最後,召集人應依條例進行議事主持,會議記錄應詳實、決議須符合法定定額始得生效。整體而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制度旨在透過民主機制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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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應如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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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制度具有分階段之轉換特性,係為配合管理機構成立與實質管理能力之整合。初期過渡期間由互推產生召集人,其權限僅限於未成立正式管理機構之前;一旦成立管委會並由具區權人資格之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則召集人職權依法應回歸該法定職位行使。至於原召集人是否仍能召集會議,應視是否具備法定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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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如何產生?一般住戶可當召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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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召集人制度之設計係建立在所有權與責任並行的原則上,藉由區分所有權人對社區管理之參與與互推機制,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以合法運作。對於尚未設立管理組織或管理人已離任之公寓大廈,應儘速依規程互推召集人,或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以啟動管理程序、維護社區秩序。此亦意謂每位區分所有權人除享有物權與管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