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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空避難室)屬於何人所有?如何取得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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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共設施如地下室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首先要查看建物的登記謄本和所有權狀,確認地下室的產權狀態。如果產權狀顯示地下室屬於一樓住戶專有,並且沒有其他限制,那麼可能沒有違法問題。即使地下室屬於經約定專有,但如果其用途是公共設施(如防空避難室),其他住戶也有使用的權利。檢舉人可能是出於保障公共設施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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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停車位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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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購買停車位時應該考慮的各種因素。從停車位的屬性到產權類型,再到管理和使用的細節,都有詳細的說明。對於準備購買停車位的人來說,這些資訊確實非常重要,應於交易中列入條款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停車位可能有不同的產權和使用方式,而且在購買前必須對設計圖、建造執照等文件進行仔細審查,以確保符合預期。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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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空地的產權是誰?可以容許分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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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明示協議還是默示協議,只要能證明其存在,均具有法律效力並對所有相關方產生拘束力。對於後手的新屋主,在購置房屋前應積極查明共有空地的使用狀態,若有疑義可通過向原屋主、其他共有人或管理委員會了解相關情形,以免日後產生紛爭。同時,共有人之間若涉及共有物的使用或專用安排,無論是以書面明示或其他行為形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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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公告規定住戶行為注意事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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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的管理需要對住戶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規範。這些規範通常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但是否合法取決於幾個因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是管理規範的依據。管理委員會所公告的規定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定。一些重要的決策可能需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決定,例如公共空間的使用或重建事項。這些決議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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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把車位當倉庫用的鄰居,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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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將停車位當倉庫堆放雜物,不僅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屬於違規使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制止,必要時可報請主管機關裁罰或提起訴訟,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透過法院強制執行遷離。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是社區規約內明訂明確的停車位使用規則,結合定期巡查與住戶自律,才能共同維護居住品質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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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由建商或起造人與各承購戶定明停車位之使用權者及其範圍是否對於其他住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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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公寓大廈起造人與個別承購戶於售屋時即明訂車位使用權,並指明特定區域供特定住戶使用,即構成法律上所承認之「共有物分管契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0條與第81條規定,該使用安排對契約當事人具法律拘束力,亦應受管理委員會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尊重。若有後續爭議,仍可依據原始約定、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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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及所有權人,非得遵守「公寓大廈規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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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賦予規約實質法律拘束力,且不因是否實際參與制定或是否為原始住戶而影響其效力。規約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僅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守,無權占有人亦不得違反。違反規約者可被制止、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面臨法院判令遷離或出讓區分所有權等處分。因此,大樓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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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中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而非向實際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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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雖未明定法人或信託財產所有權人之特殊通知方式,惟依內政部函釋及法院判決類推民法第56條之見解,區分所有權人若係法人或信託關係,管理委員會或召集人於召集會議時應確認其通知對象為登記簿所載之受託人或法人,並由其合法指派之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方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即有導致決議遭撤銷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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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哪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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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職務涵蓋層面極為多元,從生活管理、安全維護、違規制止到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執行皆責無旁貸。其職務依法受條例規範,並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最高授權基礎,應依職權範圍合法、正當、公平執行各項管理職責。住戶亦應予以尊重並配合管理委員會之作為,共同維護社區和諧、安全與機能正常運作,促進住宅價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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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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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法律未強制規定每一公寓大廈必須制定規約,惟從實務運作需求、法律效果保障及自治管理目標來看,制定規約可謂不可或缺之基礎工程。透過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訂定規約,可強化社區治理正當性、明確各權利義務,並為後續一切管理措施(如管理費負擔、住戶行為規範、委員任期與罷免、公共設施使用)提供法律依據。若社區尚無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