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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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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有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 一、第一章即為「總則」,內容主要有第1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第2條即本條例主管機關即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第3條即是定義性條款,如「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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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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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最常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應該是管委會主委,然有時會因為主任委員條件不符、選舉過程瑕疵或未即時改選等原因,使得召集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進而造成該次所召開之會議不復存在,所以在召集區權人會議時,務必要多加留意,以免勞師動眾卻是徒勞無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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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期通知或載明開會內容,決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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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未遵期通知或未載明開會內容,導致區分所有權人無法知悉議案實質內容,影響其參與及表決權利,即使實際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仍可能因召集程序瑕疵遭法院撤銷。法院在審理是否撤銷該決議時,會審酌是否對區分所有權人造成程序上實質不利益,是否有提出異議及其權利是否受損,並非形式上違反即一律撤銷。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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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之會議,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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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由無召集權人召開,其決議即屬無效,當事人得依法提起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救濟,不需另提撤銷訴訟;然為維社區正常運作,應依第25條規定,透過互推或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合法召集人,重新召開會議確認先前內容,以利社區法治運作與住戶間之信賴安定。此亦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計召集制度之根本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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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或規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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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規約與決議在法律性質上明顯不同。規約是具持續性、全面性與契約性質之自治規範,對全體住戶及其繼受人發生一般拘束力,其效力須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擬定並明載特定事項。決議則為特定時間所為之行政性法律行為,須依法召集並表決始能成立,其效力有限且須受規約拘束。在公寓大廈治理中,兩者應配合運用,以確保社區管理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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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自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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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公寓大廈內全體住戶治理事務之核心機關,其決議對住戶權利義務具有拘束力。然若住戶自行召開會議而非由合法召集人依法定程序召集者,或會議召集通知未符法定要件,將使該會議決議效力產生瑕疵。召集人不合法者,決議自始不成立而無效;召集合法但程序違法者,得提起撤銷之訴於三個月內。 律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