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瑕疵時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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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有召集程序、表決比例、實體內容等瑕疵時,區權人應儘早依法提起救濟,包括決議撤銷訴訟、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或主張決議無效,亦可依民法第799-1條或第820條提起撤銷或變更聲請,以維護其權益與社區治理之公平性。尤其在公寓大廈密集居住型態下,區權人應積極參與會議與監督運作,防止決策程序...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得否以鼓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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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以投票、舉手、點名或簽名表決等方式進行決議,並確實記錄出席與表決結果,避免以鼓掌此類難以驗證之方式為之。唯有如此,始能保障決議程序之合法性、決議內容之正當性,以及維護全體住戶對決議結果之信賴與尊重,進而確保社區治理的安定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表決人數為何?如果出席人數始終不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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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條例規定須具備特定出席與表決門檻,以確保決議具備合法性與代表性,當首次會議人數不足時,可依第32條規定進行重新召集,以較低門檻完成表決程序,此為法律所容許之補正機制,避免社區決策因程序門檻而陷入僵局。唯召集人仍應恪守通知、記錄與公告等程序義務,並確保表決具備公開、透明與可驗證之特性,...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法律人數,能否降低出席標準或以私下簽名方式補足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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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若未達法定或規約所定出席與表決標準,即屬無效或得撤銷決議,事後補簽名或私下補足人數無法補正程序瑕疵,且可能引發民事乃至刑事責任。正確作法應依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重新召開會議,或藉由合法程序修改規約調整門檻,以制度性解決人數不足之問題,確保社區運作穩定並避免爭訟。 律師回答:...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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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為公寓大廈運作中極為重要的程序規範,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合法性與執行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以條例第31條為基本依據,除規約依法另有規定者外,均須符合人數及持分雙重比例門檻並經足夠同意比例方為有效,此標準係維持社區治理秩序與正當性之核心機制,不僅應為住戶熟知,更應於召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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