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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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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公寓大廈管理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寓大廈的最高意思決定機構,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東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但不限於:規約的訂定或變更:決定公寓大廈的內部規則和管理方式。公寓大廈的重大修繕或改良:如對公共設施的維修、升級等。公寓大廈的重建:當公寓大廈出現嚴重毀損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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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用水減壓閥設置住戶屋內,誰應該負責管理維修?如管理不當導致損害,誰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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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減壓閥若為維護大樓整體水壓穩定所設,雖設於特定住戶室內,但其屬性應屬共用部分。依法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與管理,其所生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支付。若爆裂造成損害,需進一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與責任歸屬,判定應由管委會、特定住戶或全體住戶分擔。如因管委會疏忽致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住戶阻礙修繕者,亦應負相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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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規約自訂決議人數有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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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賦予社區自治彈性,使區分所有權人得視實際管理需求於規約中另訂決議標準,並未限制最低或最高決議門檻。只要所訂規約決議條件符合法定程序並經會議通過,原則上即具有拘束力,惟內容仍不得違反法律、公平原則與比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若對規約內容或程序有所爭議,仍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確認規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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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增設停車位應如何管理?可以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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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獎勵停車位制度在合法取得與登記下,具有完整產權並可供不特定人使用,但其設置、使用與轉讓仍須符合法令與社區規約之規範。無論是登記為主建物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或公共設施,都應配合都市計畫、建築法規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整體規定,並透過分管協議書、管理規約與住戶共識來妥善管理,以確保權益明確、社區秩序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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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鄰居在共同樓梯間私自裝監視器、感應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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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為避免此類爭議反覆出現,建議社區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社區管理規約,明確載明「不得於共用部分擅自裝設監視設備,違者經催告不改正者,得訴請拆除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等條文,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提升法定效力與執行力,保障社區公共空間之安全、秩序與居民隱私權。如此一來,才能兼顧居住安全與法律秩序,確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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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及所有權人,非得遵守「公寓大廈規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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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賦予規約實質法律拘束力,且不因是否實際參與制定或是否為原始住戶而影響其效力。規約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僅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守,無權占有人亦不得違反。違反規約者可被制止、處罰,情節重大者甚至面臨法院判令遷離或出讓區分所有權等處分。因此,大樓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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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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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未依第34條送達,僅屬程序瑕疵,並不當然導致決議無效,除非係重召會議情形且未踐行第二項反對意見通知程序,方影響該決議之成立與否。實務執行上應確保會議紀錄之即時製作、依法公告及送達,以避免爭議發生並落入違法撤銷風險,確保社區運作之合法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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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之使用權?在沒有公寓大廈規約應該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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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使用權係以共同性、協議性與合法性為核心原則,各區分所有人應本於平等與誠信原則行使其權利,在未成立管理組織前,宜先經多數決議行之或訂立書面協議,對其使用方式、管理事項及爭議解決方式加以明定,以確保共用部分合理且公平之使用,並避免產生長期衝突或法律爭訟。 律師回答: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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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於實務上運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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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區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分別為公寓大廈組織之意思機關及管理機關,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定有諸多之規定來規範會議之召集、決議、通知及報告、權責等事項,以利社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故召集人、管委會乃至於各區權人、住戶皆應對此有所認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並完善住民自治之各項事宜。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落實區權人集體自治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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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建物是什麼?在法律上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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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附屬建物雖非主體建築物之核心部分,但對於建物整體功能性與使用舒適度具有實質影響,尤其在都市建築密集與空間有限之環境下,其使用性與法律性質更應受到重視。購屋人應於購買前清楚區分陽台、露台、屋簷、雨遮、平台與花台之法律定位、登記與計價情形,並查閱建照核准圖說、建物登記簿及買賣契約條文,避免將不登記不計價部...
 






